同案不同“判”,為何還獲點贊?

本報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張旭)“幾個娃都打架了,受到的處罰卻不一樣,不過我們家長都服氣!”“孩子做了錯事,幸好有你們,孩子還能回學校唸書!”……近日,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檢察院組織的附條件不起訴宣告會上,9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長紛紛點贊檢察機關因人施策、區別對待的做法。

2019年10月,武進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11名未成年人參與的聚眾鬥毆案。胡天成和黃俊一都曾是崗北中學在校學生。2018年5月,胡天成與黃俊一在校友群內發生口角,已經輟學的黃俊一不斷挑釁。

2018年5月17日,兩人各自糾集了同學及社會閒散人員共18人,持械趕至公園內鬥毆,最終造成4人輕微傷,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0月8日,案件移送至武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對涉案人員如何妥善處理成了最大的難題。承辦檢察官介紹,“參與人員多數是未成年在校學生,事情的起因也僅是因為逞強鬥狠的一句話,訴還是不訴?幾人訴?幾人不訴?怎麼訴?”據瞭解,18人中有11人系未成年人(另外7人分案處理),而且這11名涉案未成年人中6人系在校學生,其中5人還是班幹部。而另外5名未成年人,均輟學不久在工廠打工。

通過審閱卷宗,認真聽取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所在學校及工廠意見,承辦人認為案件中除黃俊一外,其餘行為人主觀惡性一般,教育、挽救空間較大。黃俊一主動挑釁滋事,糾集人員,積極準備作案工具,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險性較大。經綜合考量,該院將黃俊一起訴至法院,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其他9名參與人員,其中1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另外8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一般,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一貫表現良好,具備良好的幫教條件,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並納入“經典呵護青春”傳統文化幫教項目,對他們進行為期一年的傳統文化幫教活動,促使他們順利迴歸家庭,進而重返社會。還有1名涉罪人員,經檢察官仔細審查,發現其隱瞞了真實年齡遂重新調取證據,最終認定其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同意公安機關撤回起訴,並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近年來,武進區檢察院積極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機制,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分級干預措施,以立體化的司法保護程序、社會化的幫教救助機制貫穿訴訟全程,通過多方舉措促使罪錯未成年人真心悔過,改過自新,最大限度保障其順利迴歸社會。

(文中學校及涉案人員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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