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前須刪除同事微信?商業保護不是侵權的擋箭牌

想要“跳槽”?這還不簡單,辦個離職手續就得了。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為了讓公司領導把字簽了,辭職員工還得先把手機中的同事微信刪掉。

據媒體報道,7月26日,王先生從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離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為了儘快辭職,王先生刪掉了同事微信。事後,王先生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

從法律上講,微信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這是因為,在微信中存儲著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就會擾亂私人生活安寧。不僅如此,微信作為一種即時通信工具,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為公司領導,如果貿然干預員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確,隱私權是一種自願自主的權利,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如果在這一刪除微信的過程中,公司領導“徵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了呢?從報道情況看,王先生之所以“自願配合”,背後還是答應“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刪除,否則不簽字”的公司“強制要求”。但這樣的“你情我願”,恐怕並不能對侵犯隱私權等行為免除法律責任。

或許,在該公司方面看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為“我們行業互相挖牆腳”,“出於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才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但問題是,保護商業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作為代價。

況且在他的手機中有同事微信,也並不能被界定為“商業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臺,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為商業秘密呢?

如此商業保護的藉口,遮不住違法亂為的破洞。無視法律規定,給人才流通設置障礙、侵犯個人權利,作為受害者有權得到法律救濟,而有關企業也應當好好反思,儘快補上法治這一課。

辭職前須刪除同事微信?商業保護不是侵權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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