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沒錢,起訴沒用?法官:錯錯錯!

很多人認為,債務人沒錢,起訴就沒用,就算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白白浪費了時間、精力和金錢,這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那麼,遇上沒錢的主兒,到底該不該起訴呢?法官的回答是:應當起訴(確定、一定及肯定)。

為什麼要起訴?

(1)保證時效,留下後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超過這個期限,你雖然有權起訴,但未必能打贏官司。因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意思是,就算對方承認欠債,也可以拒絕還債。那該怎麼辦呢?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及時起訴能有效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的敗訴。“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你怎麼知道“鹹魚永無翻身”的一天呢?

(2)查明真相,摸清底牌。

哭窮的人未必真的窮,也許只是哭給債主看。起訴到法院,你就能委託律師或申請法院查清他的底細。如果對方有財產,無論是存款、股權,還是車輛、房產等,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即便他現在沒財產,通過司法查詢也可能在交易記錄中發現他轉移財產的線索,或第三方未來向他付款的可能性。這樣,你才能最大限度地追索財產,維護權益。

(3)固定證據,確定債權。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證據存放時間太久,出現毀損、滅失的情況,那就追悔莫及了。而且,時間越長,調取證據和還原事實的可能性就越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此,及時提供證據去起訴,讓法院確定債權債務,你就不必擔心夜長夢多了。

(4)申請執行,施加壓力。

有了生效裁判文書,就能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要知道,很多老賴都是“不到黃河不死心”,非要執行法官親自出馬才肯乖乖還債或者想辦法解決。畢竟,被限制高消費或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一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是有很大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迫於壓力而履行債務的人不在少數。

法官提醒:

從上述四個方面可看出,因擔心債務人沒錢,就認為起訴沒用是錯的。此外,就算債務人沒錢,債權人若及時起訴,一是能在程序上避免超過訴訟時效,二是能在實體上獲得法律的保護。法官在此提醒,千萬別做“懶漢”,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也不要在錯過太陽時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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