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開始,年近七旬的張大爺經常接到殯葬一條龍服務行業的諮詢電話。不堪其擾的張大爺發現對方是通過某網絡平臺上註冊的“某某香燭店”商戶信息聯繫到他,且該商戶的註冊地址就是張大爺家庭住址。驚懼之下,張大爺只能先向平臺投訴,平臺處理後發現,竟是李某利用張大爺的電話和家庭住址在網絡平臺上註冊了一家虛假商戶。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夫妻不和離婚 翁婿關係惡化
原來,張大爺的女兒張某某與李某曾系夫妻關係,因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經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調解離婚。
但在張某某與李某離婚期間,張大爺與李某的關係急劇惡化。於是,張大爺阻礙李某行使對雙方女兒的探望權,甚至在李某的朋友圈中對李某惡言相向。
不堪受辱的李某頓時心生一計,為了洩憤,將前岳父張大爺的電話和家庭地址在某網絡服務平臺上註冊了一家名為“某某香燭店”的商戶,這便有了文章開頭一幕。
張大爺起訴維權 李某到庭應訴
得知真相的張大爺於2019年4月將李某起訴至上海松江法院,張大爺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他的信息安全,嚴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並對他的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害,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書面賠禮道歉;賠償他的醫療費、公證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7萬元。
李某到庭後講述了自己註冊香燭店的原因,也表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告知法官他已經於2018年11月期間,將註冊的香燭店“歇業”,故侵權行為已經停止且沒有造成後續影響。因此,李某同意向張大爺書面賠禮道歉,但不同意賠償張大爺主張的各項賠償損失。
法官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確認李某在網絡平臺上使用張大爺的住址及家庭電話擅自注冊“某某香燭店”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鑑於在案件審理期間,網絡平臺上已搜索不到該香燭店,故張大爺無需再要求李某停止侵害。
至於張大爺要求李某書面賠禮道歉,李某不持異議,故對此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張大爺主張的各項損失費用中,公證費、律師費 系張大爺為尋求司法救濟而產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支持;由於並無證據證明醫療費與本案存在關聯且侵權行為並未給張大爺造成嚴重的後果,故對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均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李某向張大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張大爺公證費及律師費共計4000元。
法官語
雖然案件已經塵埃落定,但是法官在此提醒: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非經權利人本人同意或者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任何人均不得實施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本案中,張大爺的電話及住址均為個人不願意公開的信息,屬於隱私權的範疇。雖然張大爺在李某的微信朋友圈使用侮辱性文字發表評論的行為確屬不當,但李某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是為了洩憤,擅自將張大爺的住址及電話在網絡平臺上註冊香燭店。
因此,李某應當為自己實施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文字: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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