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賠網揭曉:帶病投保超過兩年,出險後是否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快賠網揭曉:帶病投保超過兩年,出險後是否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快賠網,致力於維護國人保險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作者看到昨天有平臺分享出2020年1-2月保險業經營數據報告,健康險逆勢上漲。數據顯示:1-2月健康險保費收入實現1542億元,較2019年同期增長22.09%。其中財產險公司健康險保費收入303億元,同比增長47.09%,人身險公司健康險保險收入1239億元,同比增長17.22%。在人身險業務中,壽險和意外險業務保費收入都出現不同程度下降。

通過1季度保險數據,相信大家都應該能想到與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爆發有直接關係,春節假期我們隔離在家,人身意外險的風險概率是最低的,同時還有很多用戶是意外險保險期間尚未到期的情況存在;疫情爆發以來,絕大多數國人都意識到了健康的重要性,這種意識是自發的、覺醒的,所以通過互聯網渠道為自己為家人去投保健康險、醫療險等重要且必要。如何去挑選健康險、醫療險、防癌險等等,理賠學院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重點去給大家分享。

前幾期文章中有介紹到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或職業類別而出險,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請點擊文章鏈接: 。

回到文章主題,如果帶病投保,出險後會怎麼樣?在這兒再拋出一個概念: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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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案例


徐州30歲的張女士在2016年5月28日,為自己購買了一份終身健康疾病保險,保險期為終身,是長期保險產品。在該投保書所附的“健康告知”中,有如下描述:“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檢查或治療?”一欄內列有各類疾病的詳細詢問表,其中第5條提示“......肝炎、肝炎病毒攜帶者......”張女士在健康告知上全部填寫了“否”,表示自己非常健康。投保後,張女士每年交納保險費4000元。

2019年9月13日,張女士身體不適前往醫院診治,被確診為原發性肝癌。住院半個月後,病情持續惡化,張女士聯繫保險公司將保險的受益人改為其母親劉女士。2019年10月20日,張女士心臟停止了跳動,不幸離開人世。

劉女士在料理完女兒後事,遂聯繫保險公司告知情況後申請索賠,因張女士在2011年曾患有肝炎住院近一個月的治療,因張女士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自己曾患有肝炎的事實,保險公司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不作出保險理賠的決定。

最後,在快賠網的幫助下,劉女士順利的拿到了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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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肺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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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女士在2011年時確實因肝炎住院治療過,這個也得到了其母親劉女士的證實。張女士在2011年出院後就沒有再服藥沒有再住院,張女士本人及其家人都認為已經徹底康復。這是事實。

2、快賠網理賠專家拿到張女士的保險合同時,在《健康告知》中第一條:“您是否在兩年內曾患有如下......症狀”投保時間為2016年,張女士曾經是在2011年住院,相隔5年時間。

3、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單方面沒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樣,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期兩年內,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直到2019年10月張女士去世,該合同已履行三年多,遠超出法律規定的兩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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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賠案例中的案例體現了新修訂的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的典型案例。只要保險合同超過兩年,帶病投保的客戶照樣可以得到理賠

2、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長期利益,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

不可抗辯條款是對險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行使解除權的一種限制,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和依賴利益。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若干年後如還允許保險人因投保人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則會出現保險人明知投保不誠信而不提示、不說明,或者故意誘導投保人實施不誠信行為的現象,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有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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