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临街企业、商户、居民……“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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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推动卫生城镇创建,促进全县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全民卫生健康素养提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晋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祁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临街的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等为“门前五包”责任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是指临街的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门面整洁、绿化管理、经营秩序、停车秩序。

第四条 “门前五包”的责任范围是:横向为沿街建(构)筑物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面至人行道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以道路中心为界。

第五条 “门前五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清洁。每日勤扫责任区路面,做到干净整洁,无纸屑、无烟蒂、无瓜果皮、无废弃物、无人畜粪便、无油污、无残冰积雪。未实行上门收集的,生活垃圾要投放到果皮箱、垃圾箱(桶)内,或运倒在指定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地点。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运倒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地。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垃圾或将垃圾堆放在门前路面上,积极推行垃圾分类。

(二)包门面整洁。临街墙体立面、附属设施、屋顶保持整洁美观,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清洗、粉饰,无乱扯乱挂、乱贴乱写、乱堆乱放等行为。广告设置符合有关规定,门店广告牌匾一店一牌,规格统一,内容健康。无乱搭乱建、残垣断壁,无临街晾晒衣物、乱挂杂物,无不按要求设置空调外机、排烟管道,无私自设立隔离带、栏、墩以及道路引坡。

(三)包绿化完好。爱护树木花草,不得向树坑、花池、草坪、绿篱内丢弃纸屑和塑料袋,树坑、花池、草坪、绿篱内无垃圾、污水、杂物,严禁攀折、毁坏花木,无死树枯枝。

(四)包无店外经营。临街门店回店经营,不店外作业和店外经营。不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放或吊挂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无占道摊点、流动商贩。不设置移动广告牌和墙体、道旗、软体等其他广告设施,不擅自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贴挂、设置各类宣传品。

(五)包停车秩序。允许停放车辆的,车辆要停放有序,无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要停放在已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或停放装置内,要按照指示顺向、整齐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盲道。

第六条 “门前五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工作体制。

县爱卫办负责全县“门前五包”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综合执法局)负责督查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五包”工作,昭馀古城管理处负责督查昭馀古城主、次街道两侧的“门前五包”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简称城区服务中心)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门前五包”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每半年对所辖村和社区的“门前五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各村委会(社区)负责本区域内“门前五包”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和相关人员承办,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工作责任书,制发“门前五包”工作责任牌,督促责任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每月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房,“门前五包”责任由承租人负责,但产权所有人应当监督承租人做好“门前五包”工作,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其责任。未出租房屋的“门前五包”责任,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人必须与所在辖区村委会(社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

(二)配足“门前五包”值岗员,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县爱卫办对“门前五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人,由“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可予以新闻曝光。

第十条 对“门前五包”范围内绿化、公共设施等损坏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对城区范围内“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人,除了按本办法第九条、十条处理外,还可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祁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城区范围以外责任人不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阻碍“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督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祁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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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黎珺 设计:王黎珺 终审:张忠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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