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關於孫楊禁賽的報道

洛桑,2020年2月28日-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支持了上訴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的上訴。因此,孫楊受到了八年禁賽處罰,自CAS裁決之日起執行。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關於孫楊禁賽的報道


在2018年9月孫楊住所的反興奮劑檢測結果發生衝突導致測試未完成的情況下,此事最初被提交給了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委員會發現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所應當遵守的興奮劑管制協議——興奮劑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並沒有得到適當的執行。因此,FINA DP認定採樣是無效的。作為一個結論,國際泳聯認定該運動員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定。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訴反對上述決定,指控孫楊主動拒絕樣品採集,並且要求對其處以最低2年最高8年的禁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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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上訴的仲裁由CAS三名仲裁員組成的的一個仲裁團裁決,分別是來自意大利的佛朗哥·弗拉蒂尼法官(Franco Frattini),比利時英國雙國籍的羅曼諾·蘇比奧托主席(Romano F. Subiotto)以及來自英國的菲利普·桑茲教授(Philippe Sands)。

仲裁團一致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FINA DC)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篡改興奮劑管制的任何部分)。特別是,仲裁團發現,負責興奮劑檢查的人員在所有資質要求方面都符合興奮劑檢測和調查的國際標準(ISTI)。更具體地說,這位運動員並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在他自認為採樣不符合ISTI規定時,銷燬他的樣品收集容器並放棄興奮劑檢查。正如仲裁團所指出的,提供血樣,將完整的樣本交給檢驗當局保管的情況下,對檢驗人員的資質提出質疑是一回事:在經過長時間交流和得知對後果的警告之後,以破壞樣品容器的方式,來排除在後期檢測樣品的任何可能性,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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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2014年6月,這名運動員曾經第一次被判違反反興奮劑規定(ADSV),仲裁團的判決如下: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FINA DC)第十條第七款第一項之規定,由於第二次違反ADSV,該運動員將被處以為期8年的禁賽,自CAS裁決之日起執行。

考慮到:

1) 在該運動員被指控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情況下,國際泳聯並沒有尋求對他進行臨時停賽

2) 在2018年9月被終止的興奮劑檢查之前和之後不久,該運動員都呈陰性

3)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該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之後,包括2019年7月在韓國舉辦的世界游泳錦標賽期間有服用興奮劑的行為

因此在CAS作出裁決之前該運動員獲得的一切成績都不應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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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將在幾天後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網站上公佈,除非雙方同意它應該被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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