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亡,工亡補助金、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如何分配

張某與丈夫李某結婚後(均系再婚)僅僅兩個月,李某便因公去世,被認定為工亡。李某與前妻有一個成年女兒李曉。李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有四萬元(婚後的部分二千元)、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中有三萬元(婚後的部分一千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七十六萬元(含喪葬費三萬元)。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妻子張某和女兒李曉。上述財產如何分配呢?

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屬於遺產,是支付給亡者直系親屬的補助金,在進行分割時可以比照遺產處理。因此可以比照遺產處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七十三萬,三萬元喪葬費用於支付李某喪葬支出。

婚前住房公積金三萬八千元及婚後公積金二千元的一半,屬於遺產;婚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中的二萬九千元及婚後繳付的個人賬戶中的一千元的一半,屬於遺產。

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張某與李曉均分上述財產時,每人可以分得365000元(730000元÷2)+19500元【(38000元+1000元)÷2】+14750元【(29000元+500元)÷2】=399250元。

注:婚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及婚後用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其中的一半屬於遺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