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將房屋送給子女,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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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師遇到了這樣一個糾紛,女方與男方於2018年協議離婚,約定婚後購買的一套房屋雙方都不要,送給兒子,現男方一直不願意過戶給兒子,遂引發糾紛。對此,本律師認為該糾紛的爭議焦點是,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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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關於贈與房屋撤銷權的規定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簡單的說,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如是房屋通常以未過戶為準、如是動產比如手錶,通常以未轉移控制或佔有為準。

2、普通的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行為,立法上對贈與人與受贈人進行利益衡量時,重點保護的是贈與人,所以只要贈與人未將房屋過戶給受贈人,無須任何理由就行使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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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

1、離婚時通常可以採取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或是在法院協議離婚、領取民事調解書的方式,自願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

2、男女雙方因離婚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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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強調了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從我國立法的層面上看,就是為了避免出現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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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一方反悔請求撤銷或不履行贈予條款的,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通常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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