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調整的對象是勞動關係
但現實生活中
有一部分勞動者
他們天天去單位上班
每月也領取勞動報酬
卻不在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
這是為什麼呢?
保姆行業:屬非典型勞動關係
吳芳在北京從事保姆工作,沒有參加社保。此前,她在工廠上班時,工廠按規定給她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險。面對現在的情況,吳芳心裡空蕩蕩的,總感覺沒有保障。
對此,一家保姆中介公司負責人說:“繳醫療、養老等保險,每月至少一千多元,而公司每介紹成功一名保姆,中介費僅一百多元,根本沒有錢為保姆買保險。”
業內人士介紹,北京、上海、廣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務公司,曾經嘗試過員工化管理,即公司與保姆簽訂勞動合同,讓保姆成為公司員工,由公司購買社保。可是,由於員工制的保姆出價比較高,很多僱主因嫌貴而不願意請,最後不得不放棄。
法學專家認為,保姆行業屬於一種非典型勞動關係,僱主基本上都是個人。依照勞動法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僱主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但是,這並不是說保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僱主和保姆雙方直接商談的,保姆的權益可以按照民法來操作。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侵權、合同違約等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保險推銷行業:屬委託代理關係
保險推銷行業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僱員制。營銷員一頭聯繫著保險公司,一頭聯繫著被保險人。
2015年6月,徐智慧入職成都一家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依據保險公司與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書》,她可以在成都區域內銷售該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代理費。
2018年10月,徐智慧被公司以違反制度規定為由解除保險代理關係。一氣之下,她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徐智慧認為,她每天到公司簽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雖然名義上與保險公司系代理關係,實質上是勞動關係。因此,她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沒有支持徐智慧的訴求。因為《保險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代理關係。從合同履行情況看,雖然保險公司要求徐智慧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監督,並參加有關培訓,但這種管理和培訓是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和提高保險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管理和培訓。
學生兼職:沒形成勞動關係
今年,大學生徐霞兼職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門口派發傳單,每天從早上9點到下午4點,中午休息1個小時,每天報酬80元。大學生兼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社保嗎?
由於身份所限,在校學生實習和見習,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用人單位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必為其繳納社保,因此相對而言企業也喜歡用兼職學生,這樣可節省開支。
此外,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退休返聘:按勞務關係處理
汪中全是一家國企的高管,年滿60週歲時辦理退休手續。一年後,因公司業務需要,他被返聘成為開發部經理。
工作中,汪中全發現,公司其他人員享受的很多待遇都與他無緣。一年後,汪中全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未安排其帶薪年休假等為由,先後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但均未獲得支持。
法官認為,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因此,在返聘期間,汪中全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係,而其主張的加班費及帶薪年休假,均是勞動者基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享有的權益。
承包協議:屬承攬合同關係
5年前,李家成與長沙一家賓館簽訂協議,承包了賓館餐飲部的垃圾清運工作,合同履行期限為5年。合同到期後,賓館決定不再與李家成續簽協議。
李家成認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賓館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承包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本案中,雙方在簽訂的協議名稱上,並未明確為勞動合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因此並非勞動關係。而從協議的內容上分析,更接近於承攬合同關係,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因此,李家成不能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主張經濟補償金。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如河道維護、街道打掃、機場以及車站衛生承包等。雙方雖然會簽訂相關協議,但這種協議並不是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係,這些承包只是承攬合同關係,一旦出現糾紛,也得不到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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