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3個月薪資3折。3個月後還繼續3折怎麼辦?

大晴天有太陽


針對提問,我將分兩個層次進行回答。第一:三個月薪資3折的是否合法問題?第二:三個月後工資還是三折,且未及時支付,勞動者該如何救濟?

第一、根據人社部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指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所以,根據人社部的意見精神是支持企業和員工之間進行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所以對於公司和員工協商按月工資三折標準支付,勞動者同意的,且公司支付工資如果不低於各省的關於生活費發放的標準的話一般是有效的。

第二、如果超過三個月後,工資還是三折,或公司仍未及時支付三折工資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並且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呢?

1.勞動合同解除問題。人社部並沒有規定對勞動者提出解除的限制,簡單的說也就是勞動者可以辭職,但用人單位不能解僱,只有如果勞動者有過失時則存在例外。即在疫情期間,在規定的復工復產期結束後勞動者不到崗又不能證明自己確因防控原因不能到崗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

2.關於未及時支付3折工資如何救濟?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國家為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矛盾,一方面鼓勵員工和企業凝心凝力共克時艱,一方面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係。那麼,公司確有經濟困難,可以適當延長工資支付時間,但應當支付生活費,但在約定的三個月後,公司仍沒有及時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當然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這是沒有任何障礙的。

3.如果勞動者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合同而主張經濟賠償金的。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對這個問題,人社部還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但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以適當延期支付,但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法律推介


疫情期間你的老闆還能給你們打個電話,發了短信告訴你們月薪給你們打了三個折。並且說是這三個月都會這樣。我覺得這樣的老闆是一個把話講明處的人,而且又說將來還會不給你們,我想這就是老闆一定遇到難處了。要不然也不會跟員工用這種打折公司的方式來給公司減壓。所以我覺得這樣的老闆人品應該還很好,最起碼時告訴員工,而不是像有些老闆那樣藉口疫情嚴重,不能上班就不給開工資了,其實這樣的老闆才是一種最坑人的。所以我說公司有難理應承擔。而且這次是新型肺炎疫情,又不是領導各自的事情,所以說這是國家的事,作為員工我們就應該支持公司,作為公司的一個員工也應該參加給公司分憂的活動。



伊春美食美客


應邀回答: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司法認定較為混亂,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補償金,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和地域等因素判斷。就北京市而言,根據筆者瞭解,如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不支持員工補償金的請求;反之如果超過,則一般支持員工補償金請求。


司法裁判中,會綜合考慮單位是否向員工說明遲延發放工資、是否和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過協商、未發放工資的真實原因、遲延發放的次數、未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的種類和性質、單位主觀惡意、員工在未足額髮放工資後和單位的交涉情況等諸多因素。


建議先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公司及時補發未足額髮放的工資。如果公司拒絕發放,或者超過1個月不發放,可以以公司未足額髮放工資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離職補償金,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工資指的是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稅前。


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2008年修訂)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法律無疆


我們要理解知足常樂。

所胃知足常樂就是知道滿足,就會得到快樂。

在疫情中,全國人民上下一條心,眾志程程抗疫情,號召市民居家隔離,不要出門。而那些逆行的白衣天使逆天行道。向疫情重災區的湖北省、武漢市。出發。他們在出發之前可能沒有人談論工資。自願者是隻管生活,全心全意為抗擊疫情而努力奔波著。他們是為了什麼?我們也不知道他們為了什麼,也不知道為了誰無私奉獻自己。

在疫情期間,單位給你3折的工資,如果正常工資伍仟,疫情期間發叄仟五,又何尚不可呢?抗疫情居家隔離,大多數人是一分錢工資沒有別人還是人。企業剛復工,企業的業務都沒有完全恢復,有好多企業(國企除外)用貸款在營運。你就不用考慮以後企業對工資的發放怎麼樣,企業恢復了元氣,不會對職工的工資加以剋扣。

所以我們在疫情期間,不管發生了自已無奈,不痛快的事,都要以一顆善良的心,對待身邊的每一件事,心理才有快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