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 能不能給孩子隨意改姓?

【案例簡介】

2019年3月,李先生和前妻陳女士協議離婚,3歲的女兒隨陳女士一起生活。今年年初,得知李先生有意再婚,陳女士心生不滿,隨後就把女兒的姓由“李”改成“陳”。

對此,李先生表示,女兒與自己有感情,改姓會對親子關係造成傷害。但陳女士認為,李先生要開始新生活了,以後難免會與女兒疏遠,而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權更改女兒的姓氏。

究竟父母離婚後,其中一方能不能給孩子隨意改姓?

【律師說法】

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爽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也就是說,父母均享有子女隨其姓的權利。但對子女個人來說,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後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而確定。因此,更改孩子姓名,也應該雙方協商一致。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異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父母離婚之後,無論撫養權屬於哪一方,雙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監護人,對孩子負有照顧、保護和教育的義務。”李爽指出,其實,子女無論隨父姓或隨母姓,都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和撫養關係。父母單方給孩子更改姓名還是應慎重,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實意願,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本文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個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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