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商考研帶你飛-Day14

暖心小貼士:

今天沒有小貼士哈~手動狗頭

1 國際投資爭端

國際投資爭端是指在國際直接投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與投資活動密切相關的各種爭端的總稱。

國際投資爭端按照爭議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國家之間的投資爭議、國家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


2 東道國當地救濟

東道國當地救濟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依其國內法設立的司法機構(即法院)、行政機構或仲裁機構中,依照東道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尋求救濟,解決爭議。


3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當事人雙方依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或雙方一致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的制度。


4 國際投資仲裁

國際投資仲裁是指解決東道國與在其境內投資的私人投資者之間有關投資爭端的國際仲裁。


5 《華盛頓公約》

即《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在世界銀行的倡導下於1965年締結,其主要宗旨是為參加該公約的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停和仲裁的便利,以排除政治干預和外交干涉。


6 ICSID

ICSID(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即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也稱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ICSID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而建立,專門用於解決東道國與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


7 外國法院訴訟

外國法院訴訟是指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時,外國投資者單方面向東道國以外國家的法院對東道國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對己有利的解決。

但是通過外國法院訴訟解決發生在東道國境內的投資爭議,從根本上講是違反屬地管轄原則的,容易遭到東道國的反對。


8 外交保護

外交保護,是指一國針對其國民因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以國家名義為該國民採取的外交行動或其他和平解決手段。一般來說,外交保護泛指一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的保護。

國家行使外交保護必須滿足國籍繼續原則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9 國籍繼續原則

國籍繼續原則指一國向另一國因本國國民在該國受到人身或財產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濟提起國際求償時,受害者應具有本國國籍,並且從受害之時起直到提起國際求償時必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


10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要求受損害的投資者在訴諸國際程序之前,用盡東道國一切救濟手段和資源。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一項習慣國際法原則,多被東道國援引以對抗外國人母國實施外交保護或代表其本國國民提出國際求償,但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序中,經常被東道國用來作為反對投資者將爭議提交國際程序(例如國際投資仲裁)的主要理由。


● 關於我們 ●

鼎悅國商考研成立於2019年,專注且只專注於國際商務專業考研輔導。項目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務專業碩士畢業生髮起,教研與師資團隊均曾參與國際商務專業國內教材的編寫,以及外文教材的翻譯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