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9年消防考試再添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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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

① 正式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

② 最新發布:國家標準GB 3445-2018室內消火栓,4月1日正式實施

摘要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前 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的要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為7章和6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系統設計,施工,系統調試, 系統檢測與驗收及系統運行維護。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應急管理部負責日常管理,由應急管理部瀋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應急管理部瀋陽消防研究所(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文大路218-20號甲,郵政編碼:110034)。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應急管理部瀋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築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寶星電器(上海)有限公司、瀋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拿斯特(國際)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華盛應急設備系統有限公司、浙江臺誼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集保(福州)電氣技術有限公司、大連路明發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軍、張穎琮、劉凱 、劉激揚、李小白、張磊、嚴洪、朱鳴、王金元、呂立、陳琪、汪猛、陳眾勵、蔡鈞、鍾桂生、牟宏偉、李強、湯魯文、周志平、江 清、姚增碩

主要審查人:陳南、倪照鵬、趙克偉、郭樹、黃德祥、王東林、李炳華、李忠 陳漢民

END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保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構築物中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使用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

1.0.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

2.0.2 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指示標誌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誌燈具。

2.0.3 A型消防應急燈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額定工作電壓不大於DC36V的消防應急燈具。

2.0.4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的燈具。

2.0.5 消防應急標誌燈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圖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樓層、避難層(間)、殘疾人通道的燈具。

2.0.6 應急照明配電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

2.0.7 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於DC36V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2.0.8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2.0.9 A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於DC36V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0.10 應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並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裝置。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統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並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

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2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築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3 系統設計應遵循系統架構簡潔、控制簡單的基本設計原則,包括燈具佈置、系統配電、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系統在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集中控制型系統尚應包括應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3.1.4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誌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默認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以下簡稱“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6 住宅建築中,當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

燈 具

一般規定

3.2.1 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採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於2700K。

2 不應採用蓄光型指示標誌替代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標誌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誌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築,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誌燈的面板可以採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誌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採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採用玻璃材質。

6、標誌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於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誌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誌燈;

3)室內高度小於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誌燈。

7、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34。

8、標誌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誌燈。

3.2.2 燈具的佈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佈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標誌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2.3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0.25s;

2、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s;

3、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誌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s。

3.2.4 系統應急啟動後,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²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於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於2.0h;

2)三、四隧類道不應小於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於1.5h。

5、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週期後標稱的剩餘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II 照明燈

3.2.5 照明燈應採用多點、均勻佈置方式,建、構築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表3.2.5的規定。

3.2.6 賓館、酒店的每個客房內宜設置疏散用手電筒。

III 標誌燈

3.2.7 標誌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誌燈。

3.2.8 出口標誌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與地上建築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採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9、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4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3.2.9 方向標誌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誌燈;

3)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20m;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0m。

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牆、柱等結構時,方向標誌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牆、柱等結構時,方向標誌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20m;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0m。

3、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誌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3m。

4、方向標誌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並導向安全出口。

3.2.10 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誌燈(以下簡稱“樓層標誌燈”)。

3.2.11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複合標誌燈具。

3.3

系統配電的設計

一般規定

3.3.1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後應由同一配電迴路為燈具供電;

2、當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後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後,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3.3.2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迴路中不應裝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迴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II 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

3.3.3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迴路;

2、除住宅建築外,不同的防火分區、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迴路;

3、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迴路;

4、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迴路供電;

5、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迴路。

3.3.4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迴路;

2、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迴路供電。

3、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迴路。

3.3.5 任一配電迴路配接燈具的數量、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範圍不宜超過1000m;

3、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範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

3.3.6 任一配電迴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於配電迴路額定功率的80%;

2、A型燈具配電迴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6A;B型燈具配電迴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10A。

III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3.3.7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進、出線口分開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2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於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

2)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非人員密集場所,多個相鄰防火分區可設置一個共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防煙樓梯間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封閉樓梯間宜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迴路或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3)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12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迴路在公共建築中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築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18層。

IV 集中電源的設計

3.3.8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設計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迴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於5kW;設置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於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3)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2、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區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於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2)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於1kW時,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3)設置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4)酸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鹼性介質的物質;鹼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5)設置場所宜通風良好,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範圍。

3、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迴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集中電源的輸出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8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迴路在公共建築中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築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18層。

3.4

應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計

3.4.1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具有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幹接點信號或DC24V信號接口的產品;

2、應急照明控制器採用通信協議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通信時,應選擇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訊協議的兼容性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關規定的產品;

3、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4、控制器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3.4.2 任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燈具的總數量不應大於3200。

3.4.3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接收、顯示、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場所中設置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還應能接收、顯示、保持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

2、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3.6.12條的規定;

3、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信息。

3.4.4 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統設備的應急啟動,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3.6.12條的規定;

2、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信息。

3.4.5 建構築物中存在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時,所有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統部件的工作狀態應在應急照明控制器或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

3.4.6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可設置在電氣豎井、配電間等無人值班的場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牆面上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 m ~1.8m;

2)設備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

3)設備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3.4.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控制器的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後工作3h。

II 集中控制型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3.4.8 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按燈具配電迴路設置燈具通信迴路,且燈具配電迴路和燈具通信迴路配接的燈具應一致。

3.5

系統線路的選擇

3.5.1 系統線路應選擇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

3.5.2 系統線路電壓等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50V以下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300/500V的線纜;

2、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220/380V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450/750V的線纜。

3.5.3地面上設置的標誌燈的配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選擇耐腐蝕橡膠線纜。

3.5.4 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系統的通信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配電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

2、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電線電纜的顏色應一致;線路正極“+”線應為紅色,負極“-”線應為藍色或黑色,接地線應為黃色綠色相間。

3.6

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設計

一般規定

3.6.1 系統控制架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設置一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通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連接燈具,並控制燈具的應急啟動、蓄電池電源的轉換。

3.6.2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系統不應設置可變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 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燈具的通信中斷時,非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6.4 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中斷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II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6.5 非火災狀態下,系統正常工作模式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持主電源為燈具供電;

2、系統內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應宜保持熄滅狀態,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標誌燈的工作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區域內所有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區域內相關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區域內相關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默認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6.6 在非火災狀態下,系統主電源斷電後,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且不應超過0.5h;

2、系統主電源恢復後,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或燈具持續點亮時間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時間,且系統主電源仍未恢復供電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熄滅。

3.6.7 在非火災狀態下,任一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後,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該區域內設置燈具供配電的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在主電源供電狀態下,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該區域正常照明電源恢復供電後,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

III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6.8 火災確認後,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按預設邏輯手動、自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作為獨立的控制單元,且需要同時改變指示狀態的燈具應作為一個燈具組,由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個信號統一控制。

3.6.9 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作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的觸發信號;

2、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統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3)A型集中電源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待接收到其主電源斷電信號後,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待接收到其主電源斷電信號後,自動切斷主電源輸出。

3.6.10 應能手動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且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系統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3.6.11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改變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作為控制改變該區域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觸發信號;

2、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處設置的出口標誌燈的“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急點亮;

3)該區域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不應被改變。

3.6.12 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改變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聯動控制信號作為控制改變該區域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觸發信號;

2、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消防聯動控制信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

2) 控制該場所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置的出口標誌燈的“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急點亮;

3)該區域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不應改變。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設計

I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7.1 非火災狀態下,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主電源為燈具供電;

2 系統內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保持熄滅狀態;

3 系統內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保持節電點亮狀態。

3.7.2 在非火災狀態下,非持續型照明燈在主電供電時可由人體感應、聲控感應等方式感應點亮。

II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7.3 火災確認後,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設置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尚應能自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

3.7.4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應能手動操作集中電源,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能手動操作切斷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7.5 在設置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後,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並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後,應自動切斷主電源輸出,並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8

備用照明設計

3.8.1 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3.8.2 系統備用照明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備用照明燈具可採用正常照明燈具,在火災時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備用照明燈具應由正常照明電源和消防電源專用應急迴路互投後供電。

4

施 工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的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準附錄A劃分。

4.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文件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並應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4.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應具備下列經批准的消防設計文件:

1)系統圖;

2)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

3)設備佈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

4)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

2 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齊全;

3 設計單位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4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齊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5 經檢查,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符合設計要求;

6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4.1.5 系統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單位應按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和本標準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並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章的規定和本標準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並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4.1.6 系統部件的選型、設置數量和設置部位應符合本標準第3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1.7 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系統的佈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257的相關規定。

4.2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4.2.1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等文件。

4.2.2 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是通過國家認證的產品,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一致。

4.2.3 系統部件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2.4 系統部件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鬆動。

4.3

步 線

4.3.1 系統線路的防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線路暗敷時,應採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B1級及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

2 系統線路明敷設時,應採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槽盒保護;

3 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4.3.2 各類管路明敷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吊杆直徑不應小於6mm:

1 管路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 距接線盒0.2m處;

3 管路轉角或分支處;

4 直線段不大於3m處。

4.3.3 各類管路暗敷時,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

4.3.4 管路經過建、構築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應採取補償措施。

4.3.5 敷設在地面上、多塵或潮溼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做防腐蝕、密封處理。

4.3.6 符合下列條件時,管路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 管子長度每超過30m,無彎曲時;

2 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1個彎曲時;

3 管子長度每超過10m,有2個彎曲時;

4 管子長度每超過8m,有3個彎曲時。

4.3.7 金屬管子入盒,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管入盒應採取相應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吊杆直徑不應小於6mm:

1 槽盒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 槽盒轉角或分支處;

3 直線段不大於3m處。

4.3.9 槽盒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並列安裝時,槽蓋應便於開啟。

4.3.10 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應符合本標準第3.5節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3.11 在管內或槽盒內的佈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

4.3.12 系統應單獨佈線。除設計要求以外,不同迴路、不同電壓等級、交流與直流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

4.3.13 線纜在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應在接線盒內採用焊接、壓接、接線端子可靠連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塵或潮溼場所,接線盒和導線的接頭應做防腐蝕和防潮處理;具有IP防護等級要求的系統部件,其線路中接線盒應達到與系統部件相同的IP防護等級要求。

4.3.15 從接線盒、管路、槽盒等處引到系統部件的線路,當採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保護時,其長度不應大於2m,且金屬導管應入盒並固定。

4.3.16 線纜跨越建、構築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4.3.17 系統的佈線,除應符合本標準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的相關規定。

4.3.18 系統導線敷設結束後,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迴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且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4.4

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

應急照明配電箱安裝

4.4.1 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2 在輕質牆上採用壁掛方式安裝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100mm~200mm;

4 設備在電氣豎井內安裝時,應採用下出口進線方式;

5 設備接地應牢固,並應設置明顯標識。

4.4.2 應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需進行現場安裝時,應核對蓄電池(組)的規格、型號、容量,並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蓄電池(組)的安裝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4.3 應急照明控制器主電源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並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

4.4.4 集中電源的前部和後部應適當留出更換蓄電池(組)的作業空間。

4.4.5 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引入設備的電纜或導線,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2 線纜芯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4 線纜應留有不小於200mm的餘量;

5 導線應綁紮成束;

6 線纜穿管、槽盒後,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4.5

燈具安裝

一般規定

4.5.1 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牆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

4.5.2 燈具安裝後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燈具周圍應無遮擋物,並應保證燈具上的各種狀態指示燈易於觀察。

4.5.3 燈具在頂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可採用嵌頂、吸頂和吊裝式安裝。

2 標誌燈可採用吸頂和吊裝式安裝;室內高度大於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誌燈宜採用吊裝式安裝。

3 燈具採用吊裝式安裝時,應採用金屬吊杆或吊鏈,吊杆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築構件上。

4.5.4 燈具在側面牆或柱上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採用壁掛式或嵌入式安裝;

2 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於1m時,燈具表面凸出牆面或柱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牆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自帶電源型燈具採用插頭連接時,應採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

II 照明燈安裝

4.5.6 照明燈宜安裝在頂棚上。

4.5.7 當條件限制時,照明燈可安裝在走道側面牆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高度不應在距地面1m~2m之間;

2 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牆上安裝時,應保證光線照射在燈具的水平線以下。

4.5.8 照明燈不應安裝在地面上。

III 標誌燈安裝

4.5.9 標誌燈的標誌面宜與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標誌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裝條件限制標誌燈無法安裝在門框上側時,可安裝在門的兩側,但門完全開啟時標誌燈不能被遮擋。

2 室內高度不大於3.5m的場所,標誌燈底邊離門框距離不應大於200mm;室內高度大於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誌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3m,且不宜大於6m。

3 採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誌燈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牆面的距離不宜大於50mm。

4.5.11 方向標誌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標誌燈的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兩側的牆面或柱面上時,標誌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應小於1m。

3 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時:

1)室內高度不大於3.5m的場所,標誌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

2)室內高度大於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誌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3m,且不宜大於6m。

4 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誌燈與轉角處邊牆的距離不應大於1m。

5 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在疏散走道增設的方向標誌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的頂部,且標誌燈的標誌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箭頭應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6 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誌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標誌燈的所有金屬構件應採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誌燈配電、通信線路的連接應採用密封膠密封;

3)標誌燈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於地面距離不應大於3mm,標誌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於1mm。

4.5.12 樓層標誌燈應安裝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牆上,標誌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

4.5.13 多信息複合標誌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設置的標誌燈,應安裝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頂部;

2 標誌燈的標誌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應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

系統調試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本章的規定,按照本標準附錄E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或設備製造企業,對系統進行調試,並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系統調試前,應編制調試方案。

5.1.2 系統調試應包括系統部件的功能調試和系統功能調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的主要功能進行全數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的主要功能、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2 對系統功能進行檢查,系統功能應符合本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的系統部件應予以更換,系統功能不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項目應進行整改,並應重新進行調試。

5.1.3 系統部件功能調試或系統功能調試結束後,應恢復系統部件之間的正常連接,並使系統部件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5.1.4 系統調試結束後,應編寫調試報告;施工單位、設備製造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系統竣工圖,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場檢查記錄,安裝質量檢查記錄,調試記錄及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

5.2

調試準備

5.2.1 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部件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並按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對系統的線路進行檢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統調試前,應對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註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編碼,每一臺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對應一個獨立的識別地址;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對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註冊,並錄入地址註釋信息;

3 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系統部件設置情況記錄。

5.2.3 集中控制型系統調試前,應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進行控制邏輯編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照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相關標誌燈改變指示狀態控制邏輯編程,並錄入應急照明控制器中;

2 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5.2.4 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技術文件:

1 系統圖;

2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統各工作模式設計文件;

3 系統部件的現行國家標準、使用說明書、平面佈置圖和設置情況記錄;

4 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5.2.5 應對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5.3

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調試

I 應急照明控制器調試

5.3.1 應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配接的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相連接後,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

5.3.2 應對控制器進行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1 自檢功能;

2 操作級別;

3 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4 故障報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一鍵檢查功能。

II 集中電源調試

5.3.3 應將集中電源與燈具相連接後,接通電源,集中電源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5.3.4 應對集中電源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集中電源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1 操作級別;

2 故障報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電源分配輸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

III 應急照明配電箱調試

5.3.5 應接通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電源,使應急照明配電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5.3.6 應對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下列主要功能檢查並記錄,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1 主電源分配輸出功能;

2 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

3 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

4 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

5.4

集中控制型系統的系統功能調試

I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功能調試

5.4.1 系統功能調試前,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燈具自帶的蓄電池應連續充電24h。

5.4.2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應對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應保持主電源輸出;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

2 系統內所有照明燈的工作狀態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3 系統內所有標誌燈的工作狀態應符合本標準第3.6.5(3)(款)的規定。

5.4.3 切斷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主電源斷電控制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主電源斷電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開始主電源斷電持續應急時間計時;

3 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4 恢復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供電,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恢復原工作狀態;

5 使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時間,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配接燈具的光源應熄滅。

5.4.4 切斷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正常照明配電箱的電源,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正常照明斷電控制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正常照明斷電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該區域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恢復正常照明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電源供電,該區域所有燈具的光源應恢復原工作狀態。

II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功能調試

5.4.5 系統功能調試前,應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

5.4.6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對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B型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

4 A型集中電源、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切斷集中電源的主電源,集中電源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

5.4.7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對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標誌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標誌燈具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誌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該防火分區內,按不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誌燈的“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應急點亮; 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

3.2.3條的規定;

3 該防火分區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5.4.8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消防聯動控制信號,對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中標誌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標誌燈具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誌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該區域內,按照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置的出口標誌燈“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應急點亮; 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該區域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5.4.9 手動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鍵啟動按鈕,對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手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 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的輸出;

4 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

5 燈具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的規定。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系統功能調試

I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功能調試

5.5.1 系統功能調試前,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燈具自帶的蓄電池應連續充電24h。

5.5.2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應保持主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

2 系統燈具的工作狀態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5.5.3 非持續型照明燈具有人體、聲控等感應方式點亮功能時,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燈具處於主電供電狀態下,對非持續型燈具的感應點亮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燈具的感應點亮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燈具的設置場所滿足點亮所需的條件;

2 非持續型照明燈應點亮。

II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功能調試

5.5.4 在設置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使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對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5.5.5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手動操作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且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且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

4 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的規定。

5.6

備用照明功能調試

5.6.1 根據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備用照明的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系統備用照明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切斷為備用照明燈具供電的正常照明電源輸出;

2 消防電源專用應急迴路供電應能自動投入為備用照明燈具供電。

6

系統檢測與驗收

6.0.1 系統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系統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統的檢測、驗收應按表6.0.2所列的檢測和驗收對象、項目及數量,按本標準第4章、第5章的規定和附錄E中規定的檢查內容和方法進行,並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

6.0.3 系統檢測、驗收時,應對施工單位提供的下列資料進行齊全性和符合性檢查,並按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系統安裝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 系統部件的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6 系統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7 系統調試記錄;

8 系統部件的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材料。

6.0.4 根據各項目對系統工程質量影響嚴重程度的不同,將檢測、驗收的項目劃分為A、B、C三個類別:

1 A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的選型與設計文件的符合性;

2)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消防產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應急啟動、標誌燈指示狀態改變控制功能;

4)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

5)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連鎖控制功能;

6)燈具應急狀態的保持功能;

7)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電源分配輸出功能。

2 B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標準第6.0.3條規定資料的齊全性、符合性;

2) 系統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

3 其餘項目應為C類項目;

6.0.5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於或等於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加上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於或等於檢查項目數量的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

6.0.6 本節各項檢測、驗收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複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7

系統運行維護

7.0.1 系統投入使用前,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檢測、驗收合格資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3 建、構築物竣工後的總平面圖、系統圖、系統設備平面佈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

4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統部件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6 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7 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7.0.2 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本標準第7.0.1條規定的文件檔案,並應有電子備份檔案。

7.0.3 應保持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7.0.4 系統應按本標準附錄F規定的巡查項目和內容進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頻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的規定,並按本標準附錄F的規定填寫記錄。巡查過程中發現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

7.0.5 每年應按表7.0.5規定的檢查項目、數量對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進行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年度檢查可根據檢查計劃,按月度、季度逐步進行;

2 月度、季度的檢查數量應符合表7.0.5的規定;

3 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4 系統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持續時間不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第1款~第5款規定時,應更換相應系統設備或更換其蓄電池(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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