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割房產?

對於一方當事人婚前出資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置,婚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不動產應當如何分割問題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予以明確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在一些當事人雙方均為再婚者的離婚案件中,對於一方當事人於前一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通過所在單位簽訂預售房合同或者登記參與房改,購買房改房,在購房時享受本人與前一配偶的工齡優惠,但直至原配偶死亡後,該當事人再婚前才正式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房屋的,因所購房屋系房改房,購房款的絕大部分為此當事人與原配偶工齡優惠,因此,不宜適用本條司法解釋判決房屋的歸屬。

2.在決定將符合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房屋判決歸非婚前按揭貸款購房一方當事人所有時,務必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決由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將購房者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夫妻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其所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補償;二是妥善處理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一般應當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繼續還貸的義務。

3.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款數額,審判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計算方式。目前,多數法院採取的計算方式如下:

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1443452.87元。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3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屋總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元÷1803452.87元× 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價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方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由於目前各銀行及互聯網上均能夠提供房貸的計算標準,因此上述計算方式不失為一種簡便、實用的計算辦法。

假設上述案例中的購房者是男方,離婚時雙方當事人無子女,或者雖然有子女但女方經濟獨立,無需照顧,則上述分割不動產的辦法即可直接適用。但如果離婚時子女兩歲,需要隨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經濟困難,則首先考慮在分割上述不動產時,對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分割時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給女方多分。如果法官認為將該部分全部分給女方才足以體現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結果並不違反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時女方沒有住處,則人民法院還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男方對女方給予幫助,讓承擔撫育子女義務的女方在此房屋居住,直到其另行找到住處或者再婚。

4.如果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佔比例遠遠高出婚前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所佔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受訴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並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

5.如果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而另一方當事人有此能力,則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銀行行使抵押權,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權並按照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6.在人民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婚前購房一方下落不明,要求人民法院將此類房屋判歸其個人所有,則辦案法官應當以極其慎重的態度,核查另一方當事人是否真正屬於下落不明,避免未經核實即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將本應屬於另一方或者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判歸到庭的一方當事人所有。即使經核實另一方確實下落不明,也應當在判決中注意保護經過公告傳喚未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儘可能避免被一方當事人利用,作出有失公允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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