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達斯“三葉草”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知產法院就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迪達斯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莆田市天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涯貿易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阿迪達斯“三葉草”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訴爭商標)

該案訴爭商標系第9755129號“三葉草”商標,由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於2011年7月22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於2012年11月21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帽、襪、內衣”等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經核准,該商標被轉讓於天涯貿易公司。

阿迪達斯公司於2015年12月30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阿迪達斯“三葉草”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從上至下依次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

阿迪達斯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訴爭商標與阿迪達斯公司在先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一“TREFOIL”的中文翻譯“三葉草”相同,與引證商標二至四的中文代稱“三葉草”亦相同,且兩者含義一致,若共存易導致消費者的產源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阿迪達斯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二經長期、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已在中國市場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構成了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對原告在先使用並知名的“三葉草”文字商標的惡意搶注;第三人天涯貿易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良好道德風尚。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本案引證商標一“TREFOIL”的中文含義為“三葉草”,屬常見英文詞彙,引證商標二至四均為圖形商標,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含義相同且訴爭商標無其他特定含義、引證商標二至四與中文“三葉草”文字已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係的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其次,由於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原則,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阿迪達斯公司的相關權益已經通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保護,故本案無需對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再次,在案證據表明,本案訴爭商標與原告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三葉草”文字商標完全相同,同時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原告“三葉草”文字商標在先使用的商品在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繫。

此外,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人理應知曉原告及其“三葉草”文字商標的知名度,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的主觀目的難謂正當。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最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除訴爭商標外,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人還申請註冊了第7177988號“Chanail彩奈兒”商標、第11225071號“澳利澳”商標、第16362381號“歐松朗”商標等。訴爭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具有複製、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但鑑於本案已經通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告的相關權益予以了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該案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阿迪達斯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