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通報典型案例,嚴厲打擊今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中違規培訓、代報名、虛假承諾等行為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通報典型案例,嚴厲打擊今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中違規培訓、代報名、虛假承諾等行為

導讀

“輕鬆保過”、“押題保過”、“代報名”……隨著今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臨近,網絡上各種培訓機構等虛假廣告也越來越多,擾亂了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秩序。對此,9月16日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消防救援部門主動配合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強化監管,認真做好考試準備工作,並通報了近年來違規培訓、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典型判決案例。

據悉,今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已納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範圍。考試通過“減證便民”措施試點,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資格考試報名證明材料過多、排隊時間過長等問題,推動形成標準統一、規則公開、自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資格考試管理模式,防止不具備條件的人員為“掛證”而盲目報名參加考試。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2019年度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改革的重大意義,積極主動配合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落實改革舉措,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重點配合做好四方面工作

  • 一是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報考人員填報的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進行核驗。

  • 二是對於在線無法核驗以及核驗不通過的報考人員,可以要求報考人員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進行人工核查。

  • 三是建立和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全程接受社會監督。對成績合格、擬取得資格證書人員,採取一定方式進行復核,並由考試行業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凡有舉報的,必須及時認真核實。

  • 四是對發現確認的虛假承諾行為,由有關部門及時依規處理,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通知指出,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出於營利目的,以“官方指定培訓”、“內部絕密資料”、“押題保過”、“代報名”、“掛證掛靠賺錢”等虛假欺騙信息甚至偽造公文等違法手段,招攬不具備報名條件的學員參加培訓、報名考試,擾亂了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秩序。各地消防救援機構要與當地人社部門密切配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借鑑消防救援局整理的《涉及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違規培訓、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典型判決案例》(附後),利用多種媒體尤其是網絡手段,大力宣傳違規報名、虛假承諾、考試作弊的法律責任,強化警示教育,使公眾充分了解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內容、要求和程序以及虛假承諾的不利後果,誠信報名、誠實參考。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通报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今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中违规培训、代报名、虚假承诺等行为

涉及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違規培訓、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典型判決案例

案例一:孫某遠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7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某遠偽造《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整改通知》,欺騙招攬學員參加該公司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培訓,於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抓獲。

刑事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遠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事判決書文號為(2019)京0105刑初804號。

案例二:學員S與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2017年8月,學員S(高中學歷)依照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在“今日頭條”投放的“註冊消防師官方委培中心,簡單易考,考不過全額賠付”“提供獨家考前輔導資料、內部絕密資料、歷年真題解析資料及網校配套題庫”等廣告信息,以及該公司網站“簽約保障通過”、“解決所有報考難題,報考專業不符合?學歷未達標?無社保證明?無工作證明?報考資料不全?想要跨省報名?跨行業報考?一鍵解決!”等虛假違法宣傳,繳費19380元(含“通關無憂班型”輔導費用4980元、“名師領航班型”輔導費用12800元、“代報名”費用1600元),參加該公司培訓並委託其代為報名。

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學員S發出《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指出其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成績證明”的行為,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規定,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學員S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返還19380元。

民事判決: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初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學員S和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均明知或應知學員S不符合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法定報考條件,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以違規手段幫助學員S通過報名資格審查,學員S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抱有僥倖心理,希望以非法的報名資格取得國家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質,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既妨害了國家的正常考試管理秩序,又妨害了社會公共消防安全,認定其合同關係無效,並綜合考慮雙方主觀過錯程度,判處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按70%比例,退還學員S共計13566元。民事判決書文號為京0105民初37092號(2019)、京03民終6555號。

案例三:學員W不服某地人事考試中心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學員W(中專學歷)與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支付1600元代報名費和3980元學費(後又補交12800元,升級為“名師領航班”),由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通過非法手段代為報名,參加了2017年11月的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准考證上填寫的工作單位為“北京某建築有限公司”。當地人事考試中心核查發現學員W准考證上填寫的工作單位與從社會保險部門調取的社保信息不符(社保信息顯示的工作單位為“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後,於2018年4月4日告知學員W在考試中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成績證明的行為,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學員W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判決: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初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學員W在報名參加2017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過程中,委託他人代報名本身即為違規行為,且其報名時填報的工作單位、學歷與實際情況不符,其真實學歷也不符合報名參加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條件,當地人事考試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當。同時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學員W明知自己不具備報名條件,在應當知道其代理人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採取不正當手段為其報名且未作反對錶示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即考試成績無效,故駁回學員W的訴訟請求。行政賠償判決書文號為(2018)京0108行初1033號、(2019)京0108行賠初11號、(2019)京01行終546號、(2019)京01行賠終84號。

提高警惕!

避免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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