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蒼梧“偷電瓶”賣得120元!結果獲刑7個月!

近日,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某林盜竊案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羅某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又一名“不可能打工”的慣偷分子以身試法告誡我們:幸福美好的生活應該是奮鬥出來的!

支出了房費50元怎麼辦?——“不可能打工”!羅某林是廣西玉林北流市人,常年駕著摩托車周遊閒逛。2019年10月27日,他又駕著摩托車去到了蒼梧的新縣城石橋鎮並在石橋鎮留宿,入住了一家只要50元房費的旅店。為了彌補該50元開支,他竟然想到一個“偷電瓶”的辦法!晚上八點多鐘,他駕駛摩托車四處閒逛尋找盜竊目標。不多久,就到了某小區的樓下,其中的一輛紅色三輪車成為了“獵物”。

男子在蒼梧“偷電瓶”賣得120元!結果獲刑7個月!

遇到贓物拿不走怎麼辦?——“寧缺毋濫”!羅某林選中了紅色三輪車後,就拿出一直放在摩托車中專門用於作案的膠鉗、十字螺絲刀以及兩把“T”字形梅花筒等工具,掀開三輪車的座凳,用膠鉗剪斷電瓶的電線,把其中的4個電瓶疊放到自己的摩托車腳踏處搬走。由於腳踏處已經放不下了,所以沒有將第5個電瓶搬走,果真是“寧缺毋濫”!如此行徑,不免更加可恨!因為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填補50元房費,而並不在乎盜得多少贓物,那種“不可能打工”的思想令人怒其不爭!

男子在蒼梧“偷電瓶”賣得120元!結果獲刑7個月!


200元銷不了贓怎麼辦?——“120元我賣”! 10月28日,視若無事的羅某林開著摩托車帶著4個電瓶計劃銷贓,在沙頭鎮附近的公路邊處,他遇見一位收廢舊電器的老年男子。他與老年男子在銷贓過程中的一段對話頗具玩味,且看如何。羅某林:“收不收電瓶?”男子說:“且先看看。”看過電瓶後老年男子問:“4個電瓶你打算賣幾多錢?”羅某林:“要200元!”老年男子又問:“200元哪有人要?哪有這麼值錢?120元你賣嗎?”羅某林感覺不勞而獲又得了120元補得上房費了,於是喜出望外地說:“120元?我賣,要現金的”。一份“物美價廉”的買賣合同就這樣敲定了。羅某林拿著“不用打工”獲得的120元現金返回旅店並辦理退房手續,又駕著摩托車從石橋鎮往賀州方向去了。

男子在蒼梧“偷電瓶”賣得120元!結果獲刑7個月!


盜竊“數額較大”如何認定?——“依法處罰”!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羅某林於2019年10月29日在賀州市八步區某旅社住宿期間被抓獲歸案並對其盜竊行徑供認不諱。經鑑定被盜走的4個電瓶價值人民幣1336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上述判決。本案中,羅某林把價值1336元的電瓶廉價銷贓實際上得到只有120元,何以構成犯罪?根據《盜竊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盜竊解釋》規定標準的50%確定。本案中,之前羅某林就已經多次因盜竊被判處刑罰或行政處罰。經查明,羅某林曾於2018年1月在貴港市因盜竊被行政拘留5日,於2019年5月7日在北流市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又於2019年9月在廣西上林縣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5日。

男子在蒼梧“偷電瓶”賣得120元!結果獲刑7個月!

據羅某林供述,多次實施盜竊被捕的他雖然都能認罪認罰但是始終不思進取,根本無所謂!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內以幫助其他犯罪分子幹活獲取勞務報酬度過牢獄日子,在社會上以偷盜他人財物以供生活所需,實在是可悲可憐更可恨。我們應該堅信:幸福美好生活是奮鬥出來的!“不可能打工”的思想留不得、要不得、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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