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隨著“一帶一路”的開展,其沿線國家的法律也擺在了人們的面前,不管是合作貿易還是進入投資,都會涉及到他國的法律限制。其中菲律賓作為“一帶一路”的一個站點,從法律的遵從和研究,追溯到起源,菲律賓法律的確有特色。早期南亞群島之間既不存在國家主體,也沒有一個像樣的權威機構,但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這些穆斯林國家慣常於用《古蘭經》為基礎進行族群之間的管控

,用意識懲罰方式。到了殖民時代的時期,從1565年到1946年,菲律賓先後經歷了西班牙、美國的殖民統治,一方面它有著濃郁的東方文明色彩,而另一方面殖民者的切入,也帶了西方文化。所以西班牙和美國對其殖民時期,把律令傳播在群島國家之間,與原始東方習俗混合在一起,形成了中西法系合璧的“混血律法”。

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原始族群自治律令,“習慣法”佔主導

在西班牙人到來之前,菲律賓島上並不是一片荒地,早就有人類居住了,而且各島嶼之間存在或多或少的文化、經濟往來。主要是這座島嶼和貿易時代的主航線偏離,使得沒有過早被歐洲殖民國家盯上,也就是不存在對外聯繫。所以原著民們按照原始社會末期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存活著,在此島上唯一的組織形式被稱為“巴朗圭”,意思是航海來到菲律賓島上的馬來人用,把他們“運載船隻名字”作為了移民社會的組織稱號。整個群島沒有國王或者統治者一說,巴朗圭是依靠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彼此獨立,互不隸屬,族群之間的管理者被稱為大督。

相對於島的中到北部地帶原始,島南跟外界稍微有些聯繫,和周邊群島有著貿易往來,此地帶的一些“巴朗圭”也就慢慢地形成聯盟社群,而這種新聯盟的領導者被稱為“羅闍”。所以不管是大督還是“羅闍”,勢必有著管理群體,維護秩序的原始律令。比如在《他加祿人的習慣》中曾經記錄到:

“大督進行調查或宣佈懲罰措施必須在他的巴朗圭民眾面前,糾紛的當事人如果覺得自己受到了冤屈,將會從另外一個村子或巴朗圭任命一個各方一致同意的公斷人……”

由此可見,約束人們行為的則是沿襲下來的各種習慣,或者基於親緣關係的道德準則,這些通常是在巴朗圭成員長期共同勞動和共同生活中自發形成的,依託的是族群之間的公共利益,還有大督和羅闍的威望。而至於審判結果,往往採取的是“神判”或者交付罰金,當然無法錢嘗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勞役替代,實質上有點類似華夏的大家族下的宗法倫理管控治理。

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伊斯蘭教的滲透:《古蘭經》的震懾力度

菲律賓群島之間的發展並不是說是平衡和諧的,因此島南地帶的貿易發展和巴朗圭的聯盟組織,使得部分島嶼和地區有了從原始步入封建社會的味道。在西班牙人進入之前,島南地帶的社會可以說有了很明顯的等級劃分。而我們知道的傳統的等級維護,即依託於羅闍的威望,也需要意識形態的加固,因此便給宗教的輸入和傳統奠定了基礎。

1450年,一名叫阿布·巴克爾的穆斯林從巨港來到蘇祿,和當地首領巴京達的女兒結婚,岳父一去世,阿布便繼承了他的統治地位,並且按照阿拉伯人政府的模式建立了蘇祿蘇丹國。與此同時,謝里夫·卡奔素旺,一個當時最具有影響了的宗教傳播者也從馬來西亞的柔佛來到菲律賓南部的棉蘭老傳播伊斯蘭教,並隨著勢力的擴張和婚姻的關係,建立了一個同蘇祿蘇丹一樣的政權。

得益於兩大穆斯林統治者的宣傳,伊利斯教在菲律賓南部快速地傳播著,這不僅僅是意識形態和信仰的洗禮,以是一些蘇丹國家建立之後,伊斯蘭教中的律法推廣。而《古蘭經》作為伊斯蘭教的核心典籍,因此對整個菲律賓南部的法律出現產生了核心影響。穆斯林在南部建國,伊斯蘭教也逐漸開始向原始的島北部傳播,並且形成了一股強大的管控勢力,在西班牙侵入之前,整個菲律賓從呂宋島到塔阿爾湖地帶都處在穆斯林的管控之下。

當然菲律賓的社會形態和阿拉伯半島的社會發展狀況是不一樣的,雖然《古蘭經》總的律令佔到了此時期菲律賓法律中的主導位置,但是這些蘇丹國家適用的法律屬於伊斯蘭法和舊時習慣法的混合產物。

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殖民時代的律令:西班牙對菲律賓的殖民法律

在歐洲重商主義席捲之時,受到商業利益和宗教情緒的影響,西班牙看著鄰居葡萄牙的海外殖民收益不斷增加,分外眼紅。於15世紀開始了在大西洋上開創殖民事業的邢棟,西班牙人在發現美洲大陸後,遠涉太平洋,越過伊比利亞半島來到了西太平洋中的菲律賓島上。

  • 殖民菲律賓時代的來臨

1521年,為西班牙國王服務的葡萄牙人麥哲倫抵達菲律賓並登島,對於早期馬來西亞移民者來說,他們沒有預料到這是一個噩夢的開端,一開始土著們把對方當成來此地進行貿易的商人,於是熱情的歡迎西班牙人。沒想到麥哲倫的探險隊目的是衝著香料來的,並且在此建立了商貿基地,進行勢力的進一步延展。此後西班牙皇家前後四次派出數支探險隊前往西太平洋,到了1564年11月,由四艘船組成的遠征隊登陸宿務島,並開始把此地作為建立殖民地的重要港口。土著們顯然和之前的態度不一樣,這次多了份牴觸情緒並且試圖抵抗,但是最終西班牙人和土著首領圖帕斯達成協議:土著人承認西班牙的統治,並且答應臣服於西班牙國王向其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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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爾戈斯法》和《新法》兩大西班牙殖民法的先後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西班牙和菲律賓的航線距離實在太遠了,這種各種兩大洋的唯一媒介就是美洲,所以自認而然地把美洲大陸上的法律帶到了菲律賓。而《布爾戈斯法》是哥倫布到達美洲十餘年後,為了規範西班牙殖民地的行為準則,保證當地土著人的利益才頒佈的。西班牙王室認為自己有必要而且有義務去保護印第安人,因為這群土著無知野蠻又沒有頭腦在西班牙人眼中就是一群“大孩子”。

《布爾戈斯法》的旨意是按照委託監護制的模式來管理土著,其內容涵蓋非常廣泛,不僅是衣食住行,甚至於連宗教信仰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雖然此項法律看起來很人道又面面俱全,但是這些規定到了新開發的殖民地上就鮮有成效,實施過程中困難重重。在此基礎上,西班牙王室不得不考慮開發新的法律文書,於是在《布爾戈斯法》的基礎上產生了《新法》,再一次深化了“委託監護制”的治理模式。實際上這兩項法律條款都是西班牙對於殖民地管控才頒佈的專門律令,其目表面是是為了保護印第安人的利益,實際上加深了殖民地的財富掠奪。

  • 對菲律賓殖民地實施的法律變化

實際上當西班牙王室開始殖民菲律賓時,並沒有花大量的時間去研究新管理制度,而是按照其他殖民國家的方式,或者把在美洲大陸上的殖民經驗挪用到了菲律賓島上。所以從16世紀初到19世紀之間,這個隸屬於西班牙的殖民地所使用的法律、所建立的司法機構都和美洲西屬美洲殖民地上的相同。

因此很長一段時間,菲律賓島上使用的法律條款就是在《布爾戈斯法》和《新法》基礎上挪用的,這種被廣泛宣傳的“委託監護制”在菲律賓殖民地上橫行霸道。當然之這一制度給美洲的土著印第安人帶去了嚴重的災難,同樣菲律賓的被殖民者們也是痛苦不堪,長期的壓迫使整個菲律賓經濟陷入奔潰境地,如此一來菲律賓殖民當局便設法對殖民監護主的各種特權加以限制。如1595年,馬尼拉檢審法院就擬定了一個貢賦“限制標準”,藉此類約束監護主們的行為。

在勢力此消彼長之下,菲律賓上的委託監護制也跟美洲大陸上的命數一樣,逐漸走向了消亡。但是西班牙也不可能對之置之不理,不加管控,他們試圖持續借助《新法》的內容和後來編纂的《西印度群島法律彙編》,後者基本包含了以往有關殖民地的立法,當然添加了對菲律賓重大事務的敕令,於是這個時期對於菲律賓殖民地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動通通是按照這部彙編的內容參考實施。

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去殖民化時代:“混血法律”的出現

17世紀以後,哈布斯王室已經統治了西班牙近200年,隨著整體勢力的衰落,西班牙也處於落寞的狀態,因此也導致海外殖民地管理的失控。由於菲律賓長期以來都處在經濟困頓當中,大部分時間靠王室補貼。早期受重商主義的影響,菲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都直接受宗主國西班牙的政策影響,但是18世紀60年代後,自由貿易的興起加上西班牙卡洛斯三世統治時期施行開明專制,對殖民地也做了較大的調整。王室的改革措施,就是為了改變長期以來菲律賓殖民地對宗主國的財政補貼依賴,沒有了經濟基礎作為保證,那麼各項法律從內容到形式都發生巨大的轉變。

另一方面,自由貿易使得全球的殖民地開始踏上了獨立的道路,菲律賓作為西班牙的殖民地持續的靠宗主國輸血養活,時間一久就有面對被拋棄的結局。所以雙方都處在對峙的局面上,一方面菲律賓近2個世紀都在用《西印度群島法律彙編》和一些帶著西班牙本土律令的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走上獨立發展道路也導致菲律賓當局迫切需要新的法律來保護自我發展的利益。所以整體的法律發展中還帶著濃厚的西班牙宗主國律法的基因。

原始步入文明,菲律賓的“混血律法”怎麼形成?

直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菲律賓的主權轉讓給了美國,美國對於菲律賓的管控,其治下的法律自然就受到獨立後的美洲法律影響。如果追隨美洲大陸的立法準則,鑑於它曾是多個歐洲殖民國的殖民地,其法律涵蓋的基因不僅有西班牙,也有英國、葡萄牙和法國的遺脈。當美國殖民菲律賓後,又把這種影響帶入到菲律賓島上,產生了多元律法結合的化學反應。

1946年,菲律賓獲得獨立建立共和國,那麼就意味著它將要建設屬於自己國家的法律和典籍。無可厚非,受到原始民俗和多元宗教信仰的影響,加上長達幾個世紀殖民的統治,西班牙的法律和美國的法律已經深入到菲律賓群體的骨髓中。

因此從保障菲律賓人民的核心利益出發,島國把美國對菲律賓原有的法律作為基礎政策,在原始的西班牙法上進行篩選,做保留和變化,形成了現在各項法典,這裡面自然涵蓋著多層面的法律因子,因此被稱為“混血法律”,一點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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