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起訴“抖音電商”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開庭,雙方這樣說

廣州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熱門科技有限公司(原廣州市抖音電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主張:字節跳動公司是 “抖音”等商標的註冊人,其於2016年授權微播視界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家專有使用上述註冊商標,並授權其負責處理商標確權、維權等事宜。

被告公司的業務主要是為用戶提供廣告代理、市場營銷、視頻製作等服務,因被告的企業名稱“廣州市抖音電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字號“抖音”,且在公司的接待前臺、辦公文具、員工名片、商務合同、招聘廣告等載體上廣泛使用“抖音”及其Logo。

經原告舉報,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調查後在2019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被告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進行企業名稱變更,並對被告作出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後,雖然被告變更了企業字號為熱門公司,但仍然在經營場所、員工證掛繩、員工名片、宣傳海報、商務合同、線上廣告、招聘信息、百度貼吧等處使用“抖音”的標識。

“抖音”起訴“抖音電商”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開庭,雙方這樣說

庭審現場

原告認為被告已侵犯了字節跳動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且進行了虛假宣傳,使公眾誤以為其獲得字節跳動公司的授權或隸屬於字節跳動公司的電商部門,對字節跳動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此,兩原告訴訟至本院,訴請熱門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主流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300萬元。

被告抗辯認為:其從事與抖音平臺相關的電子商務行為,說明業務內容時需要提到“抖音”,故取名“抖音電商”,被告使用“抖音”為非商標性使用,旨在說明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抖音短視頻平臺,屬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且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也沒有損害原告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反還增加了原告的收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即便構成侵權,因被告已變更了企業名稱,且其經營時間短,造成的影響也是較小的,並認為原告不能就被告相同的行為重複主張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在庭審中,雙方全面陳述了各自意見及進行舉證,並針鋒相對地發表了質證意見。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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