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襄陽中院:全是假茅臺!兩被告涉案13餘萬元被判刑

茅臺1000多元/瓶?襄陽中院:全是假茅臺!兩被告涉案13餘萬元被判刑

為謀取暴利,不惜越過法律“紅線”,假冒正品商標,銷售假茅臺酒,近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三萬元;被告人陳某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案情回顧

茅台1000多元/瓶?襄阳中院:全是假茅台!两被告涉案13余万元被判刑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經固安縣“阿梁”的介紹,2018年過年後,孫某開始販賣假酒,後結識了孟某銀,便合夥經營,流竄全國多地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孟某銀負責聯繫假酒貨源、銷售,孫某則負責開車、銷售、記賬,有時也邀請其他人一起賣酒,銷售的假酒價格很低,市場價4000到5000元的酒,只賣1000多元,孫某和孟某銀將開支費用扣除後,兩人平分,如果其他人參與賣酒,就按照銷售額的5%至7%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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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的主要犯罪手段是:通過互聯網查找各地收購酒類商戶的信息,每到一地選擇日租房、公寓等房屋租住,與商戶通過電話、微信取得聯繫後在租住房屋、名煙名酒店或者其他約定地點當面交易。為避免多次交易被人認出,孟某銀、孫某又邀約陳某智、孟某娟(另案處理)、陳某全等人參與,先後在湖北、新疆、陝西等地向袁某某等人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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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6日,孟某銀、孫某、陳某智、孟某娟一起駕車從湖北省黃石市到湖北省襄陽市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孟某銀通過途家網租賃了襄陽市某世紀城的房間,並和孫某從網上找到收酒人袁某某的電話號碼,陳某智把電話號碼給孟某娟,孟某娟給袁某某打電話推銷假冒貴州茅臺酒,陳某智添加袁某某的微信號進一步商談賣酒事宜。當晚,袁某某和朋友一起到四被告人租住的房間看酒,談好購買1箱15年版和1箱絳色玉液版貴州茅臺酒,銷售價格24000元,袁某某向孟佳華付款2萬元後報警。襄陽市公安局襄陽東津新區公安分局派員出警,抓獲被告人孫某、陳某智、孟某娟,在被告人租用的該小區房間及汽車後備箱內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47瓶,除已經銷售給袁某某的兩箱12瓶外,另有35瓶假冒貴州茅臺酒尚未銷售。經鑑定,所查獲物品全部為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產品。經比對,被告人銷售的假冒15年版貴州茅臺酒和絳色玉液貴州茅臺酒和外包裝紙箱、包裝盒及酒瓶瓶身上均印有“貴州茅臺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樣。

經審理認定,孫某的銷售金額為132100元,陳某智的銷售金額為82300元。

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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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中院認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第3159141號註冊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且在有效期內,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人孫某、陳某智明知其銷售的貴州茅臺酒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孫某、陳某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孫某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陳某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三萬元;被告人陳某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本案查獲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並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製作: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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