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一生,章瑩穎案中綁架殺人的克里斯滕森為什麼可以免於死刑?

近日,中美兩國兩個刑事案件分別在各自國內有了“結果”,一死一生,引發輿論譁然。

一邊是7月17日上午,陝西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對張扣扣執行了死刑

一死一生,章瑩穎案中綁架殺人的克里斯滕森為什麼可以免於死刑?

張扣扣

一邊是美國當地時間7月18日,伊利諾伊州皮奧利亞聯邦法院陪審團和法官就罪犯克里斯滕森綁架殺害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案作出最後的判決——判處被告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一死一生,章瑩穎案中綁架殺人的克里斯滕森為什麼可以免於死刑?

章案中的克里斯滕森

一方是22年後為母報仇,大年三十殺對方一家三口,被判死刑。

一方是綁架殺人,連遺體何處都不肯透露,被判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為什麼,可以一死一活?

為什麼,同樣“罪大惡極”,克里斯滕森卻免於死刑???

一死一生,章瑩穎案中綁架殺人的克里斯滕森為什麼可以免於死刑?

虞平博士、教授,中美刑事法律專家

非常有幸,我在請教了虞平博士、教授(中美刑事法律專家),並經老師本人授權同意之後,將老師的精彩分析與各位分享:

:虞老師,在章瑩穎案中,章瑩穎本人連遺體在哪都不知道,而罪犯克里斯滕森卻沒有被判處死刑,只是終身監禁(陪審團10人支持死刑,2人不支持)。對於這樣的情況,您怎麼評價?

:首先,就本案而言,終身監禁不得保釋在美國已為最嚴重刑罰之一,從表面上看僅次於死刑。其實很多刑罰專家甚至被告本人都認為它不比死刑要輕,因為被剝奪自由終生- 老死在監獄中,每天要面對自己的罪行對很多人而言生不如死。這也是為什麼克里斯滕森的律師在量刑階段結案陳詞時說到:他最終會睡著棺材出監獄的,(死刑與否)只是決定他什麼時候睡著棺材出獄而已。從犯罪學理論上說,這種犯罪的特殊預防通過替代死刑的方式:終身監禁不得保釋而實現了。這也是廢除死刑支持者的廢死理由之一,被告再也沒有機會危害社會。

其次,從克里斯滕森案件本身來看,伊利諾伊州已於2011年廢除了死刑,也就是說在州刑事法系統裡,最高刑罰就是終身監禁不得保釋。聯邦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廢除死刑州尋求死刑本身難度比較大,聯邦也很少這麼做,僅有的數例包括2002年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 被告最終被處以死刑。目前,在聯邦系統內共有62名死刑犯等待執行,僅有4例是在廢除死刑州判處的,因此難度極大。同時,及時被判處了死刑,大家不要以為就一定會馬上執行,事實上,美國死刑犯(包括聯邦和各州)平均要花14年以上才得以處決,每個被告均有機會通過各州和聯邦刑事法律和其他程序(包括人身保護令狀程序)延遲處決。因為如此,聯邦自1988年以來僅僅處決了3名死刑犯。

另外,由於伊利諾伊州新近廢除死刑,這次以死刑起訴克里斯滕森也引起了美國廢除死刑人士,特別是伊利諾伊州的廢死人士的極大反彈。特別是自奧巴馬執政以來,聯邦幾乎凍結了死刑的訴求,而特朗普上臺以後以秩序和法律為由開啟大規模地尋求死刑判決也極大地刺激了廢除死刑運動

。章瑩穎案件於是就變成了一個指標性案件,在這個背景下,2名陪審員不同意判處死刑也是可以預見和理解的。通常情況下,這兩名陪審員極有可能是傾向於對死刑本身的反對- 言下之意,他們並不是否認克里斯滕森罪大惡極-,可能是基於這個原因而投下反對對他處以死刑。這從陪審團給他定罪只討論了90分鐘可以看出。

需要強調的是,本案非常典型地反映了美國廢死運動和重大惡性案件在民眾心理引起的重刑傾向之間的角力。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一樣,每次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民眾對於適用死刑的呼聲就會高漲,所謂亂世用重典。例如最近發生在上海小學門前的砍殺學生時間就是一例,大眾傳媒及社交媒體爭相討伐,甚至連被告明顯的精神病傾向也置之不顧。

在章瑩穎案件中,中國觀眾可能無法看到該案所反映的美國社會價值觀轉變的深層因素 – 人們逐漸開始區分對個案的情節的憤怒和理性適用刑罰。坦率地說,我對傳聞中陪審團10:2支持死刑的結果已經有點吃驚了,如果是倒過來我倒是更能理解

,可見該案確實是激起了美國民眾的廣泛憤怒。然而,畢竟是在廢除死刑的伊利諾伊州進行的審判,陪審團中有人不主張判處死刑是可以預見的(技術上說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反對就無法判決死刑),但是這個投票結果實際上也從側面反映了伊利諾伊民眾對於克里斯滕森所犯罪行的極度厭惡和憤慨。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陪審團的審議過程是秘密的,人們可能永遠不知道陪審團是如何在判處死刑這個決定上相持不下的,是出於對死刑刑罰的反對,還是不確信克里斯滕森是否達到了“罪大惡極”程度?但是我們確信的一點是:他將在監獄中每天面對自己的罪行單獨禁閉(除了短暫的放風之外)中度過餘生。

至於證據角度而言,未能找到屍體不妨礙陪審團判決克里斯滕森有罪,美國法律中沒有強調一定要找到屍體。其實在美國有相當多的案件中並未找到屍體,原因多樣,有的是年代已久,有的是被告拒絕透露,不能因為被告不說出屍體的去向反而對被告有利,因此只要其他證據能夠以“超出合理懷疑”的標準證明了被告犯罪就可以判處被告有罪,當然這取決於陪審團的評議結果。

從張扣扣案件和章瑩穎案件比較可以得出很多有意思的分析。

:如果扣扣案發生在美國,他留下一命的概率大嗎?

答:是的,不判死刑的概率很大,特別是在廢除死刑的州里。這兩個案子其實都存在著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1)死刑是否恰當;2)罪行是否罪大惡極,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極大。前者是對死刑作為刑罰種類的一種價值判斷;後者是就具體案情而言可否得出“罪行重大惡劣”。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從樸素感情上很難做出道德評價。道德評價需要基於理性,情感僅僅是個人喜好或者情緒的表達。我對章瑩穎的親人的情感非常理解和同情,但是這並不能作為對死刑這一刑罰評價的依據。相反,政治家為了政治利益卻常常考慮民眾的情感,甚至會利用乃至煽動這種情感以達致自己的政治目的,特朗普在這方面是高手

:張扣扣案在美國會怎麼判呢?

:扣扣在美國的話,他的律師一定會提供專家證人證明他有精神問題,如果證據有力,控方又沒有強有力的反駁,陪審團有義務考慮降級處分。

這是mitigating factor,減輕處分因素,不同司法區域要求略為不同,法官會指導陪審團這個因素需要考慮在量刑中。甚至在同一指控罪行系列中降級處刑,如一級謀殺可以變為二級謀殺甚至誤殺量刑。

最後,虞老師還說:在美國進行判決的刑事程序當中,最後判斷對方罪行是否成立,並沒有一個所謂的特別硬性的要求,主要還是通過陪審團成員考慮提交到本案的所有證據進行判定。這種判定也是一種需要“超出合理懷疑”的判斷。當然,還有些特別程序用來排除有些案件根本就沒有證據的。那便是由法官自行判斷的,我們叫做動議。這種動議就是法官可以通過簡易程序直接把這個案子給撤銷掉。因為,這類案子連指控的基礎都不存在了。那麼這種情況就非常特別,一般也都是由陪審團來做出判斷,到底被告是不是有罪。至於什麼證據,同樣也是由陪審團來進行判定。

(PS:虞平老師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留學瑞士和美國,畢業於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獲比較法學博士學位(Ph.D)。曾任美國紐約開放社會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西雅圖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美國律師協會法治項目中國主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並執教於復旦大學法學院(1987-1992)等。我有幸與虞老師結識,並受虞老師指點過學習,虞老師本人非常儒雅,學識深厚,令人欽佩景仰~再次感謝虞老師的精彩分析和分享,折服於老師的學術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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