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同意其分期給付款項,但被行人未按期給付,該怎麼辦?

被執行人同意其分期給付款項,但被行人未按期給付,該怎麼辦?

小明和小紅因離婚糾紛在法院進行訴訟,後法院判決小明與小紅共同居住的房屋歸小明所有,小明應當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給付小紅相當於房屋價值一半的款項30萬元。後小明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小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二人達成和解,由小明分4期,每個季度向小紅給付金錢8萬元,最終給付小紅32萬元的房屋折價款。達成和解協議後,前兩期小明都按照協議履行,但是第三期直未予給付。後小紅要求法院介入對小紅的權益予以保護。

此時,因為給付32萬元為執行和解協議中達成的一致內容,該32萬元的履行應當依賴當事人的雙方的一致意願。當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的,小紅只能申請法院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即強制執行剩餘的房屋折價款本金14萬元,而不能請求法院按照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同意其分期給付款項,但被行人未按期給付,該怎麼辦?

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中的一種常見結案方式。具體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就判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問題達成共識的行為。執行和解是訴訟當事人行使自由處分權的充分表現,有利於根據現實情況對執行方式進行變通,最終實現勝訴當事人一方的勝訴利益。

執行和解並不是完全按照判決履行義務。相反,執行和解反映了當事人利用自主處分權對判決確定利益的修改與放棄。因此,執行和解一定是在自願基礎上進行的,必須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現。因此當事人處於認知錯誤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狀態時,往往會導致和解協議的無效。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對執行和解協議基本持“不干預”態度:既不會阻止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也不會強制要求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和解協議完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正是因為和解協議是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因此和解協議的履行也依賴當事人的自由意願。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時,當事人不能申請法院對和解協議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因此在被執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履行義務。而之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的部分,原則上可以折抵生效判決文書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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