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家屬院租戶物業費比業主多 律師:物業收費應一視同仁且無權斷水斷電


鄭州一家屬院租戶物業費比業主多 律師:物業收費應一視同仁且無權斷水斷電

鄭州一家屬院租戶物業費比業主多 律師:物業收費應一視同仁且無權斷水斷電

物業繳費單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孫煊哲文圖

  “同樣都是在這小區住,租戶比業主多繳一倍以上的物業費,稍微晚幾天就斷電,憑啥?”近日,鄭州市農業路原省旅遊局家屬院不少租戶向本報吐槽自己的遭遇。據悉,該小區並沒有入駐物業公司,相當於業主自管。晚繳物業費就斷電到底應不應該?租戶和業主不一樣待遇有沒有依據?業主自管應該注意哪些方面?記者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解析。

  租戶物業費比業主高一倍

  “我來鄭州四五年了,也在好幾個小區租過房,沒見過物業把租戶和業主區別對待的。”一提起自己的遭遇,該小區租戶小楊就覺得委屈。

  3月底,小楊從經一路搬到這裡,4月2日一大早就開始停電,他以為是電費不足導致的停電,但查了繳費號後發現餘額還有幾十元,並沒有欠費。“物業說,是因為沒繳物業費,才給停了電,物業費是每個月150元。”小楊說,而之前租房時,房東承諾的是每月才50元,為啥漲了那麼多?

  隨後幾天,小楊請房東出面與物業交涉,希望能和業主一樣享受同等價位的物業費,但同樣未果,其間物業還多次停電。直到4月7日晚上8點,由於舍友發燒需要燒水吃藥,小楊無奈同意每個月繳80元的物業費才用上電。“錢倒是沒多少,但就是這個理兒不順。我雖然是務工人員,沒有房子,但不應該被這樣對待,而且停電了好幾次,我感覺受到了歧視。”小楊說。

  記者聯繫上小楊的房東羅先生。“這套房子是我三年前買的,一直用來出租,每個月都是50元,對租客漲價的事兒剛開始我並不知情。”羅先生說,自己也是第一次聽說小區繳物業費房東和租戶待遇不一樣。

  租戶住的人多產生的垃圾多?

  4月14日,記者來到了該小區進行探訪,從一張物業繳費一覽表上看到,租戶所繳的物業費會明顯地標註出來寫上“租”字,價格分為100元和150元不等。

  為何業主繳的物業費和租戶不一樣?雷師傅說,“租戶一般都是合租,住的人多,產生的垃圾也就多,因此也就得多繳物業費。”

  有沒有什麼依據?“小區一個單元推選一個樓長,租戶繳的物業費和業主區別對待也是大家一起商量著定的,但並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雷師傅解釋稱。

  雷師傅的說法在業主面前得到否定。“雖然我的房子長期出租,沒在小區住,但我的手機號物業留的都有,可以聯繫上我,我從來沒有參與過選什麼樓長,幾個所謂樓長商量的結果並不能代替全體業主的意志。”業主羅先生說。

  記者亮明身份後,雷師傅表示最好把物業負責人叫來溝通,但該負責人聽說有記者調查,便以有事為由拒絕見面。

  物業無權斷電,收費應一視同仁

  小區物業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物業問題專家劉峰傑認為,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進行。小區業主交費應當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有租賃就搞區別對待,否則就違背了物業管理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則。住宅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物業服務收費必須按照政府指導價進行,對於擅自提高收費或者區別性收費情況,均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部分業主欠繳或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物業也沒有隨時斷水斷電的權力。”劉峰傑認為,此時物業服務企業應通過訴訟或其他合法方式維護權利,不能擅自停水停電,否則一旦擅自給業主斷電斷水造成相應的損失,物業服務企業不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專家有話說街道辦、社區應增強對自管小區的關心、指導

  隨著大量的人口擁入城市,大量的商品房小區建設,小區物業管理矛盾也隨之越來越多。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宋向清認為,這一方面是由於業主自身對物業管理的認識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於物業管理者未能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去嚴格做事造成的。“這個時候,包括街道辦、社區在內的基層部門就應該擔負起責任,對小區管理積極關心、指導。”

  “物業費等相關問題的決策權在業主大會,需要‘雙過半’,不是物業管理者所決定的,就是業主大會也不能做出違反法律規定的決議,更不用說隨便停電這麼荒唐的做法了,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業主事務專家範長江說。

  他認為,在小區日常管理中,存在不同的問題和難點。這個時候,就要街道辦、社區居委會等多方的溝通配合,在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的前提下,實現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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