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检说法:征迁过程中这些行为要防范要制止, 千万不能有!

侯检说法:征迁过程中这些行为要防范要制止, 千万不能有!

福州西新城荆甘一体化战略征迁工作是落实闽侯县委打造“滨江新城”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事关闽侯县人民群众民生福祉和闽侯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大事要事。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征迁工作人员在征迁领域法律服务需求,营造依法和谐征迁的良好法治氛围,侯小检梳理了征迁领域易发常见的20种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大家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共促和谐征迁,共建美好家园。现在,让侯小检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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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就房屋拆迁问题多次信访,因不满信访答复,当场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拿出,倒在嘴里和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后被民警制服。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董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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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对陈某某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持射钉枪击打工作人员致一人轻微伤。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陈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3.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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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两年,因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满,爬上塔吊,以跳塔吊方式威胁变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许某某爬塔吊行为,引起临近街道大量群众围观,影响临近街道正常交通秩序,且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给工地造成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许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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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杨某某在土地获得征收赔偿款后,为获得额外征地赔偿款,又多次组织多人到项目工地阻挠施工,致使工程停工,造成施工方损失人民币3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林某某、杨某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四个月。

5.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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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黄某某等人因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伙同多人到镇政府、派出所等国家机关,以堵门、播放国歌、举国旗、打条幅、打铜镲、大声吵闹等方式干扰办公,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运行。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邓某某、黄某某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6.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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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与其兄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且驳回再审后,郑某某不顾政府相关部门的劝解,多次越级上访、缠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并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无理越级缠访,严重扰乱相关接访单位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秩序。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郑某某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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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以拆迁安置不公为由,联系多人多次到京上访,未达目的后,高某某提议要到中南海上访政府才会重视,并通过串联的方式组织章某某等四人到中南海附近一花坛边,在携带的纸板上或坐或躺,引起多人围观。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高某某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8.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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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征地开发期间,村民陈某某、汤某某等人以失地赔偿不公、政府打击报复等为由,募集上访资金3万余元,煽动、组织村民数百人到省政府进行大规模上访,并带领村民以跪拜、躺地等形式将省府路横向截断,阻拦车辆通行十余分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陈某某、汤某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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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在某160余名成员的微信群多次煽动他人到北京上访,并在群中发帖说:“死也要死在天安门广场”“就算是当炮弹手榴弹,把我炸了,我也觉得值,没有怨言”等过激言论。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江某某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10.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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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在“全国拆迁互助交流群”中发布“晚上拆迁队来砸,求支招”的消息,季某某向钟某某回复“把汽油装成小瓶,瓶口用棉布封堵,让汽油渗出,点燃从楼上向拆迁人员投掷”的方法。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季某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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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流转得一处耕地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扩大土地使用面积,从农田中开挖一条新河道并将原河道填埋。在有关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罗某某等人仍继续开挖新河道和平整场地,使土地遭到破坏,面积达14余亩,并造成9余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罗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2.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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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因对征地清除地面物一事不满,到村委打砸,毁坏村部空调、LED显示屏、打印机等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陈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3.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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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开发建设期间,姚某某向相关部门举报蒋某某等人违章建厂房,未依法拆除,并向蒋某某等人索要封口费100万元。为使姚某某放弃举报,蒋某某等人被迫支付给姚某某人民币68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姚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14.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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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地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殴打施工人员、跟踪恐吓、围堵公司场地等方式,胁迫中标参与拆迁工程公司与其合作开展工程项目,并通过该种方式获利66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5.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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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迁过程中,孙某某在其厂房被列入征迁范围后,伙同装修公司的骆某某等人突击装修、搭建厂房,并伪造该厂房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4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孙某某、骆某某均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16.行贿罪

侯检说法:征迁过程中这些行为要防范要制止, 千万不能有!

在征迁过程中,王某某通过支付工程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孔某某20万元好处费的方式,经孔某某请托后,将其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纳入评估范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8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王某某构成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7.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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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郭某甲在获知村里部分地块涉征地拆迁项目后,与村民郭某乙勾结在该地块抢建,郭某甲利用协助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职务便利,虚假认定房屋建造年限、虚构申请材料,并出具虚假村委会证明予以确认、上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8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郭某甲、郭某乙均构成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8.受贿罪

侯检说法:征迁过程中这些行为要防范要制止, 千万不能有!

在某征地拆迁项目中,王某某利用担任指挥部测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冯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房屋拆迁测量确认过程中提供帮助,将请托人的房屋拆迁确认表予以更改,为请托人增加补偿,先后10次收取他人所送财物,价值人民币16.7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1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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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迁过程中,丈量组工作人员潘某某在丈量畜禽栏过程中,收受请托人财物,未按要求和实际情况丈量、核定、上报三户养猪户的猪栏及附属设施的面积,致使丈量核定面积远大于实际面积,造成国家损失26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潘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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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在担任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疏于对单位负责人印鉴及单位公章、单位账户内征地补偿款兑现发放及会计员梁某某的监管,致使梁某某利用单位负责人印鉴及单位公章通过单位账户现金提取征地补偿款予以贪污、挪用合计达196万余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欧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上20种行为均构成犯罪,大家犯不得哦!无论是被征迁人员还是征迁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征迁、合法维权,谨记冲动是魔鬼,莫要踩了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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