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受傷 責任應該誰負?

摘要:   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各公共場所又將人滿為患。因為人多,易發生意外傷害。在公共場所受了傷,究竟是經營、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還是顧客防範意識缺乏,往往引起很大的爭議。此類事件發生後該如何應對?責任應該 ...

  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各公共場所又將人滿為患。因為人多,易發生意外傷害。在公共場所受了傷,究竟是經營、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還是顧客防範意識缺乏,往往引起很大的爭議。此類事件發生後該如何應對?責任應該如何劃分?來聽聽專業法律人士的說法。

  

  吃早餐,腳踝被店門夾傷

  

  去年“十一”小長假第一天,家住潁州北路某小區的儲女士出門吃早飯。在一家全國連鎖甜品店,儲女士上了幾個臺階之後,拉開玻璃門。由於玻璃門較重,儲女士費了些力氣。就在玻璃門回位時,意外發生了:儲女士的右腳被擠在進門和樓梯之間,門底邊的鐵皮劃到她的腳踝。

  

  店員發現後,立即去藥店買來雲南白藥。儲女士看到傷勢較重,讓朋友送她到市醫院治療,加上康復治療,共花費醫藥費1萬多元。經司法鑑定,儲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儲女士找到甜品店負責人要求賠償,但對方一直避而不見。無奈之下,她只好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討個說法,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10萬餘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甜品店作為經營、管理者,對店內大門底邊鐵皮鬆動未能及時修繕,存在安全隱患,且隱患不易被由外入內的消費者發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作為成年消費者,在進入不特定消費區域時,門未全部拉開即徑直進入,致使門在快速回位時夾住腳踝,存在自身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問題。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情形,原告、被告之間的責任劃分以4:6為宜,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餘元。

  

  遇到這類事咋處理?

  

  此類事件發生後,市民該如何應對?責任如何劃分?聽聽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鹹亮如何說。

  

  記者:市民在公共場所受到傷害,權責如何劃分?

  

  吳鹹亮:《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記者:索賠時,受害者需提供什麼?

  

  吳鹹亮: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證據、商場消費的相關發票;侵權地點的電子證據材料;商場等責任方有無相應的提示;商場等責任方有無提供相應的協助。

  

  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還應提供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因為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後果的證明材料;要求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准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要求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消費時如廁,老人滑倒摔傷

  

  去年9月1日,六旬老人蔣大爺在子女陪同下到某快餐連鎖店用餐。期間去衛生間時,因地面溼滑,蔣大爺摔倒在地,造成頭部、腰部受傷。值班經理隨即將蔣大爺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蔣大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花費醫療費1.7萬餘元。蔣大爺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要求對方賠償。

  

  法庭上,快餐店負責人辯稱,餐廳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老人受傷是因天氣下雨,自身鞋底有溼泥巴、年老體弱不小心滑倒所致,賠償責任應當自己承擔。

  

  法官說法:

  

  潁泉區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餐廳衛生間未放防滑墊、地溼滑未及時清理,可以認定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原告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減輕被告20%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萬餘元。

  

  記者:公共場所管理方如何預防此類受傷事件發生?

  

  吳鹹亮:公共場所管理方應在顯眼位置進行安全提示;制止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對已經或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積極救助措施等。儘量配置常見的救助設施,如果發生侵權事件,使被侵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不讓傷情惡化;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標準,應當配置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如果條件允許,投保公眾責任險,降低賠償風險;按時檢查有無墜落物等隱患,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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