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起案例入選全省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宿遷一起案例入選全省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4月9日,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舉辦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全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的10個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宿豫區檢察院辦理的“劉某某、王某某銷售偽劣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產品案”入選。

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河南某藥業公司銷售員,王某某系河南某中介公司從 業人員。2020年1月24日,劉某某通過王某某的聯繫,購買小作坊生產的假冒“飄安”牌、“華康”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54箱,共計51.6萬隻。同日,劉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其銷售的口罩並非正規公司生產、進貨渠道不正規且缺少有效合格證的情況下,以24.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江蘇宿遷某醫藥銷售公司。1月26日,上述口罩出售給4家政府單位用於疫情防控一線使用。同日,相關單位發現30箱“飄安”牌口罩合格證所載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質量較差,遂予以封存。因口罩存在質量問題,醫藥銷售公司全額退還了已收貨款,並收回尚未使用的6箱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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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上述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細菌過濾效率為40.1%至53.3%之間,不符合產品標註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要求(≥95%)、且口罩帶斷裂強力為3.8N-9.2N之間,也不符合標準(≥10N);經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鑑別為假冒產品。

履職情況

宿遷一起案例入選全省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月1日,江蘇宿遷某醫藥銷售公司報案,公安機關立案當日宿豫區檢察院派員介入,指導公安機關調取、收集證據,同時建議圍繞該案可能觸犯的罪名進行全面取證。

2月20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劉某某否認自己明知所銷售的口罩系假冒偽劣產品。宿豫區檢察院通過細緻審查全案證據、自行補充偵查,再次進行電子數據勘驗,訊問兩名被告人,證明了劉某某明知該批口罩系小作坊生產,且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面對詳實的證據,劉某某主動認罪,其辯護人在與宿豫區檢察院溝通後也同意宿豫區檢察院指控意見。同時,宿豫區檢察院聯繫兩名被告人辯護人轉達二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意願,促成開庭前二被告人親屬主動退賠涉案全部贓款,為被害人挽回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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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宿豫區法院通過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理中,辯護人提出涉案口罩雖然均不合格,但在全國疫情嚴峻,嚴重匱乏口罩的情況下,對於疫情防護還有作用的辯護意見。宿豫區檢察院認為,疫情之下,生死之間,必須對銷售假口罩的行為“零容忍”。法院當庭採納宿豫區檢察院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四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中,能否認定被告人明知所銷售的口罩系假冒偽劣產品,對於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作用。該案案發時尚處於嚴密防控疫情的非常時期,宿豫區檢察院介入指導偵查機關及時固定可以證明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證據。同時,就該案同時觸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三個罪名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先行全面取證,為案件最終定罪量刑、從快辦理奠定了基礎。

疫情防控期間,在口罩嚴重短缺的情況下,銷售假口罩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侵犯相關企業知識產權。該案中被告人出售的假口罩部分發放給宿遷市某區發改局、某鎮人民政府、某電子商務產業園等疫情防控值勤、環衛工人、治安卡點人員適用,給疫情防控添亂、添堵。宿豫區檢察院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堅持依法嚴懲,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三個罪名,在查清涉案金額的情況下,依法以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較重的罪名處理。同時,宿豫區檢察院主動開展釋法說理,督促被告人親屬退賠退贓、繳納罰金,挽回被害人全部損失,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提出精準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兩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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