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許州,本想疫情結束去玩,果斷放棄了。沒後臺不敢去啊!

許可馨的不當言論夠拘留標準了嗎?可參考以下看看3個案例:

蘇州-許州,本想疫情結束去玩,果斷放棄了。沒後臺不敢去啊!


2019年4月,戴某因在視頻App上發表不當評論,侮辱在森林火災中犧牲的消防英雄及家人,被處以治安拘留7天。

2020年1、2月,塗某兩次在互聯網上發佈辱罵國家和醫護人員言論,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4月3日,李某某在微信群中發佈侮辱疫情中犧牲烈士言論,被依法行政拘留。

許可馨的不當言論引起公憤,有目共睹,影響惡劣,無論她身處何方,有無背景,在法律面前都應一視同仁,絕不可偏袒,這件事必須要深究嚴懲,以儆效尤。

倘若誰敢侵犯,蔑視國家,我會誓死捍衛國家尊嚴!

我不會像其他大咖,為了怕影響自己利益,而選擇低頭!

倘若社會人人都選擇沉默,沒人敢抨擊他們,畏懼權力,畏懼人脈,我們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

我願為了國家榮譽不受損失,向辱國者還擊!

不管你背景多大,人脈多廣,我相信正義不會來遲,絕不會不來!

誓死還擊,無怨無悔!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誹謗罪】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