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黄了,合伙人散了,如何才能和平说“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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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黄了,合伙人散了,如何才能和平说“分手”?

虽然每家合伙企业都想要实现持续发展、永续经营,但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企业难免可能会走向散伙。

合伙企业的散伙,其实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歇业、清算散伙;其二则是走向上市、企业改制。

与此同时,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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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一旦走向散伙,那企业本身的使命都已经完结,而这就必然涉及到财产或债务分割的问题。因此,合伙人模式方案必须设计完善的散伙规则,避免企业解散时出现纠纷。

散伙规则的设计要点,企业必须明确的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互相协商,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配;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具体而言,关于合伙企业散伙时的财产和债务分割,《合伙企业法》中有几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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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4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第50条:“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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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财产分割以协议为先、协商进行。

第51条:“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第52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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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散伙规则,必须充分考虑《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款,避免企业散伙清算程序出现合规风险。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散伙时,合伙人切忌互相传统逃避债务,以免遭受罚款、拘留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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