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野保法”修訂提建議:納入公共安全目標,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保護範圍

給“野保法”修訂提建議:納入公共安全目標,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保護範圍

採寫:張馥蘭

此次全球爆發的新冠疫情,和2003年的SARS類似,都與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有關。1月24日,北京大學自然保護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呂植教授等學者和專家聯合發出禁食野生動物的呼籲,隨後,自然之友等環保組織也迅速行動,多方合作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

“野保法”的修訂攸關社會公共利益和長遠發展,但似乎公眾並未給予足夠的關注和討論,如何讓更多人參與其中?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詳述了他們這段時間所做的工作——


▌持續推動法律修訂

自然之友從1990年代就開始關注野生動物保護,開始主要是做棲息地的保護工作,比如可可西里藏羚羊和雲南的滇西北金絲猴等。到1990年代末,開始介入野生動物貿易,主要是針對鳥類等野生動物的非法貿易和人工馴養的問題。

2003年,在SARS疫情過後,我們也提出修訂“野保法”的建議。

梁從誡先生(時任自然之友會長)以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提交了要儘快修訂“野保法”、杜絕食用野生動物的提案。

2016年“野保法”又一次修法,自然之友的法律政策團隊比較深入參與到整個修法過程,召開研討會、徵集公眾意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法工委提交了修法的政策建議,也參與了全國人大的立法諮詢會。

“野保法”最早制定於1988年,制定機關是全國人大,但當時的林業部門對於立法的影響力相當大。對於當時的林業部來說,野生動物和礦產、木材類似,都被視為可利用的資源。因此,“野保法”的立法目的中明確寫到,不僅要保護拯救珍貴瀕危的動物,也要保護髮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立法方針則是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這是根本性的定位。

2016年“野保法”修訂後,立法目的做了一定的改變, 增加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條文。它的原則是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但還有差不多20處關於“利用”的條款,所以說它有一些進步,但沒有根本性改變。

此次新冠疫情發生後, 1月24日,北大的呂植老師和一批生態和公共衛生健康方面的學者,首先發出了拒食野生動物的呼籲。我們認為這是推動相關立法修訂的重要窗口期,隨後,在27日,我們聯合兩家專業的法律智庫機構——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服務和研究中心、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以及中國環境報社,共同發了一個倡導性的建議書,核心就在法律層面的“野保法”修法。建議書隨後也被中國生態環境部官方微信和網站轉載。

基於這個過程,我們十家機構(見文末註釋1)形成一個包含不同視角和不同能力的法律研判團隊,開始跨機構的聯合性工作。自然之友更多側重在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研判,包括研究美國、歐盟等國外野生動物保護法;“山水”(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主要是側重不同類別野生動物的管制等。大家分工合作,在過程中該吵也得吵,該爭論也得爭論,最終形成共識。我覺得還是挺難得的,達成一致是很有價值的。

我們最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人大環資委提交了以下幾點修法建議:首先是立法目的,要提高到以保護為目的,並且納入“公共安全”這一立法目標;明確定義,野生動物應該是未被人類馴化的動物,同時,需要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要保護的不只是名錄上的瀕危珍稀的野生動物。

給“野保法”修訂提建議:納入公共安全目標,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保護範圍

▲ 工作人員給一隻大濱鷸安裝了衛星跟蹤器用於鳥類環志研究。 © 阿拉善SEE公益機構

另外就是禁止野生動物的食用和貿易;縮減野生動物商業化的野外捕捉和利用,包括人工繁育;建立可追溯機制和白名單制度,基於符合動物免疫要求為前提的白名單,頒發相關的許可證;加強檢疫;進行相關信息的公開,保障公眾的監督與參與……此外,在行政部門的設置上,建議在自然資源部成立一個相對有獨立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局,主管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等。

在這個期間,阿拉善SEE基金會也提交了一個很全面的立法建議書,大家發揮各自的能力和特長。自然之友的特長和目標是持續推動立法建議和靶向性倡導,就和阿拉善SEE基金會、微公益合作,在新浪微博上發起了“我為野保法修法添磚加瓦”的話題,以微訪談的形式,邀請了不同背景的嘉賓與網友互動交流。

邀請來的嘉賓很多是疊加型的,比如張立是北師大的生物學教授,也是阿拉善SEE基金會的秘書長;蔡學恩是有環境法背景的資深律師,也是全國人大代表;宋大昭是“貓盟”的理事長,有著豐富的野生動物保護一線經驗;趙翔是“山水”三江源社區保護項目的主任,也在野生動物政策上有長期的研究;劉金梅律師是自然之友的總法律顧問,有多年環境訴訟和法律研究的專業背景,這次立法修訂的建議書最後就是她執筆成稿的……我們本來預計微訪談能有100萬瀏覽量,結果當天做完訪談就超過了1000萬,討論量超過1.1萬。

網友們提出了很多有水平的問題,關注點也有所不同。比如大家關注動物表演,因為現行的“野保法”在關於野生動物的繁育利用中就有科普展覽,但科普展很可能就變成了野生動物表演、馬戲團的方式。還有關於互聯網電商平臺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交易問題等等。還有一些未來在修法過程中可能會有相當大的博弈,比如野生動物入藥的問題,這個目前還沒有真正展開有效的討論。其實在2017年版的“中醫藥法”裡,就有關於野生動植物的利用部分。

很多網友非常有針對性地在思考這些問題,雖然不一定直指某個法條,但都是“野保法”需要關注和有效規制的問題。我們的形式沒有那麼活潑易懂,但是能讓公眾看到一些比較有深度的討論和觀點,也會留下非常好的立法意見供立法者參考,所以還會繼續做下去。


▌要保護和搶救,更要有前端思維

我們現在的工作只是個開頭。現在只是啟動了修法,但會有相當長的過程,要一審、二審甚至三審,估計要數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禁止野生動物食用的決定是有法律意義的過渡性文本(見文末註釋2),它是承上啟下的,承上是指1月26日國家林草局等三個部門的《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啟下就是“野保法”最終修訂的新的法律文本。

這些年來,中國環境相關的立法相當多,比如生態環境、資源、能源、氣候類。幾年前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說過,中國的環境類的生態環境資源類立法已經佔整體的法律的1/8。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些立法到底有多少公眾參與呢?比如像2019年《森林法》的修訂,2017年《土壤汙染防治法》立法,公示法律草案向公眾徵集意見的時候,全國14億人啊,真正提交了意見的不過數百人。但是像《個人所得稅法》和《合同法》,這些跟企業和市場有關的,都是上萬人提交意見的。

都不用跟國際上比,就拿不同類型的法律來比,和涉及行業、商業利益的立法、修法相比,涉及公眾利益的參與力度反而比較弱。我覺得這值得整個公益行業——不論是行動型組織還是基金會都要反思的:為什麼會這樣?我們有沒有做到有效地組織、動員社會力量,讓公眾參與到一個能夠帶來長久改變的制度性建設過程中?我們做了很多的工作,但大部分都是出了問題趕緊去救,出了汙染趕緊去舉報,還是以“救火”為主。但是為什麼出那麼多問題?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受害者?

如果總是處於末端思維,就很容易把這些處於末端的工作當作公益行業或者公共部門最重要的事情。

給“野保法”修訂提建議:納入公共安全目標,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保護範圍

▲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團隊用紅外相機拍攝到的野生滇絲金猴。 ©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

我們的環境問題層出不窮,到處都是汙染,可能幾百個環保組織都撲不過來。但在環境治理過程當中非常前端的立法,還有一些規劃,比如像十二五、十三五這些五年規劃和區域性的規劃,真正參與進去的NGO極少,有能力推動改變的更少。

我覺得NGO能專業、深入去做社會治理過程前端的工作,是有社會層面的長遠價值的,這個領域在中國有相當廣闊的行動空間,而且有可能推動真實的改變。有更多組織願意參與進來,也可能會有更多基金會願意支持這個方向,這樣才能去喚起更多的公眾,一個個個體的公民,參與到保護整個的公民權益、公共利益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監督,以及後續的落實的行列當中來。

基於自然之友的戰略規劃,我們打造了專業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團隊,這是重要的專業性基礎。最近這五年,我們參與環境、資源、能源相關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訂,已經超過了50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46起,與兩會代表委員合作提交的提案議案和建議接近50份。

很多人都和我們說,這很不容易、很有價值。但如果只是少量的NGO持續在做,能帶來的改變也是有限的。我們算是一個合格的公共政策和法治推動者,在立法者看來,算是一個還不錯的智庫,但我認為我們更應該做的,是動員更多的公民成為公共生活的動員者和組織者。參與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的制定過程,就是公共生活特別重要的一部分。

有人也許覺得參與立法是件高不可攀的事情,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幾年前,住建部和環保部共同發佈了關於垃圾管理的部門規章,公開徵求意見。我們專程去了北京一個小區走訪,希望小區居民也能夠參與到政策制定的過程當中。結果那裡的大爺大媽們告訴我們:“立法方面不是我們這些老百姓能參與的,這是國家的事兒啊!”後來,我們用通俗語言將政策內容做了解釋,一位有高血壓的大媽就開口了,說自己每天要吃降壓藥,長期下來產生的藥品包裝和說明書等垃圾很多,很浪費。對於我們這些年輕人來說,這個問題就是缺乏生活經驗和了解的。隨後,這些老人們又提出了好幾條特別有價值的觀點和建議,並指出了一些條款難以落實的問題,我們把這些大家的“家常話”又一次“翻譯”成為政策制定者能夠聽懂的立法語言,提交給了相關部委。

立法本身就是多元主體博弈的重要過程,需要更多公眾的聲音參與進來。而這個過程,公益組織應當成為連接起民意和立法者立法行為的關鍵性“橋樑”。

現在的《立法法》(見文末註釋3)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政策也明確規定和保障了公眾的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除此之外,我們也看到了來自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越來越多的需求。這幾年來,我們多次被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邀請參與到一些立法的意見中,包括委託我們參與到國家專項法律的前期研究以及撰寫立法建議報告等。

他們很明確地說,需要來自專業機構和大眾的聲音。所以要特別清晰地看到政策倡導工作的價值,也要讓公眾看到這個事情的價值,讓他們有機會、有能力、有渠道可以持續參與進來,知道這個事情是和每個人是有關係的。這對於我們現在的公益行業,也是很大的挑戰。


▌保護野生動物,需要公眾共同參與和行動

從目前的“野保法”來看,在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公眾和校園教育等方面,我覺得力度還不夠,需要在立法上有更清晰的相關條款。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也應該有更多的策略推動和資源支持,支持更多的社會組織,包括民辦的教育機構、重要的媒體和自媒體機構,參與到這個過程當中來。

在公益領域,基金會等資助方不要把野生動物保護侷限在環保領域,而是提升到公共健康、公共衛生的高度來做策略規劃和支持。

自然之友有綠色公民社群的成長行動支持,我們也希望去支持更多的成員,在杜絕野生動物消費方面有所行動。我們獨立運作的專業環境教育機構蓋婭自然學校,他們接下來也會融入更多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課程。

我們也很高興地看到,這段時間以來,阿拉善SEE基金會、貓盟、山水、智漁、潛愛大鵬等多個社會組織都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推動更多公眾的參與,形成了一系列的聯動項目,這是非常好的趨勢。

給“野保法”修訂提建議:納入公共安全目標,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保護範圍

▲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團隊在陝西漢中洋縣進山開展巡護監測工作。 ©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

但靠這些還遠遠不夠。因為野生動物消費市場的力量很大,每一個消費者的選擇,連接到一起,對於整個市場的引導非常強。如果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性,以及非法利用野生動物製品與貿易的負面社會影響,拒絕消費和食用,市場也會逐漸萎縮。我們出去郊遊,或者在農家樂,如果出現野味,不要去點這些菜。如果發現了這些問題,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向相關的部門或者執法機構做舉報。如果在網上平臺上看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銷售或者使用,也可以舉報。

這是積極承擔公民責任的體現。

一邊通過政策和執法這種“自上而下”的力量,一邊通過每一個公眾和消費者的行動和選擇這一“自下而上”的力量,才能夠讓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和利用的問題真正得到解決。

“野保法”的修法現在還在進行中,希望能有更多人能夠參與到立法意見的徵集中,把自己的聲音傳遞給立法者,真正地參與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來。保護野生動物,也是保障人類健康和長遠發展。

相關注釋:

註釋1:與自然之友共同提交修法意見的另外九家機構分別是:北京大學自然保護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崑山杜克大學、中國貓科動物保護聯盟、北京大學生態研究中心、廣州綠網環境保護服務中心、守護荒野共享志願服務平臺、桃花源生態保護基金會、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

註釋2: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註釋3:在2015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明確提到: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法律草案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一般不少於三十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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