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要搞清楚“槍支”定義的兩個必要條件:
(1)結構條件:“利用管狀器具發射”
(2)威力條件:“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
無疑,第一條是滿足的,最後經過了管狀物。那麼第二條滿足嗎?
我們先看官方給出的參數:
直徑和重量
發射速度和頻率
見《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718-2007) 1.8焦耳/釐米²的槍口比動能,並不是就在槍口測出來的,在標準中明確寫到了是有測試距離的:火藥槍在距離槍口50cm處測試,氣槍在距離槍口30cm處測試。這裡我們以槍口測試,因為能量是有衰減的,槍口如果達不到,後期肯定也達不到。
比動能
C=E/S
C:比動能(單位:J/cm²)
E:水晶彈發射時動能(單位:J)
S:水晶球最大截面積(單位:cm²)
動能公式
E=1/2*m*v ²
E:水晶彈發射時動能(單位:J)
m:水晶彈的質量(單位:kg)
v:水晶彈初速度(單位:m/s)
截面積公式
S=π*r²
S:水晶球最大截面積(單位:cm²)
π:這裡取3.14
r:水晶球最大截面積半徑(單位:cm)
計算過程
有官方數據可知:
1.水彈初速度:26m/s
2.直徑5.9~6.8mm (方便計算取平均值6.35mm,則半徑為3.175mm)
3.重量:0.12~0.17g(方便計算取平均值0.145g)
代入公式:
E=0.5*0.000145*26²=0.04901 (J)
S≈3.14*0.3175²≈0.317(cm²)
C≈0.04901/0.317≈0.155(J/cm²)
則得出比動能的結果
0.155(J/cm²)遠小於1.8(J/cm²)
第二個條件不成立,因此機甲大師S1不能定義為“槍支”,也表明它是比較安全的。
根據資料查詢:
顯然就子彈威力來說,機甲大師S1屬於玩具級別。如果有機會拿到實機,我也會做個詳細威力測試。試著@DJI大疆創新
至於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界定值是怎麼來的,這裡也可以簡單的說一下。
這和一個名叫季峻的人以及11只白豬相關。作為《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首席專家,季峻選擇屠宰場裡的11只白豬的眼睛作為實驗對象。實驗小組在10到20釐米的距離對豬眼睛進行射擊,試驗發現,比動能大於1.5焦耳/平方釐米的情況下對眼睛進行近距離射擊可能造成殘傷。至於這樣規定是否合理,現在還在不斷地爭論。
再舉個形象的例子,用手指彈腦門,每彈一下大概是每平方釐米2焦耳,用彈弓打壞一塊玻璃大概是每平方釐米16至20焦耳。所以,爭論是非常正常的。真理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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