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生效裁判監督:做強民事檢察之基石

最高檢黨組提出,要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做強民事檢察工作。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基礎性、核心性業務,做強民事檢察工作首先要求做強民事生效裁判檢察監督工作。進一步加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檢察機關應做好哪些方面工作?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基本理念及具體實現路徑是什麼?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實踐中有哪些特色工作經驗值得總結推廣?為此,《檢察日報》“觀點·專題”聚焦“生效裁判監督:做強民事檢察之基石”,敬請關注。

講策略抓重點

全面推進生效裁判監督

【法学汇】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天津大學卓越教授 張衛平

【法学汇】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教授 郭小冬

為了落實憲法關於檢察監督權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時確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在制度化方面,進一步具體為對生效裁判的事後監督,即通過抗訴來啟動對生效裁判的再審以糾正審判機關的錯誤。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擴充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由對“民事審判活動”修改為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根據此規定以及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檢察監督的範圍不僅拓展到所有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還包括了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此,檢察監督從結果監督擴展為過程監督,監督手段也增加了更為積極的檢察建議。

但是,應當承認,除了審判監督程序的監督之外,民訴法對其他領域的檢察監督的規定並不具體。職權的規定與職權的具體實現並不是等值的,職權的規定是一種對權力的確認,但職權的具體實現是一個策略問題,必須考慮職權實現的具體條件,包括檢察監督的目的、功能、成本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等因素。現階段,進一步加強對生效裁判的檢察監督無疑是一種正確的實施策略。

我們認為,進一步加強對民事生效裁判的監督,檢察機關應該著重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強對民事生效裁定的監督。以往的檢察監督實踐以對判決的監督為主,鮮有對裁定的監督。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作為被監督者,當然要對“生效裁判”這一概念作限縮解釋,因此就出現了檢察機關對裁定提起抗訴而被法院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駁回的情形。我國再審程序的原始設計是為了糾正實體結果的錯誤,追求的是實體正義。因此,作為發動再審程序主要途徑之一的檢察監督,必然要以對實體判決的監督為重點。但是,我們必須要認識到對裁定監督的重要性。一方面,裁定是用來解決程序問題的,對裁定的適用貫穿訴訟程序的始終,對裁定的監督就是對程序的監督;另一方面,裁定有明確的適用範圍與條件,審查裁定是否錯誤只涉及合法性而不涉及事實認定和價值判斷的問題,簡單、明確、易於判斷。因此,對裁定的監督是實現程序正義的保障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裁定種類眾多,檢察機關在具體開展監督工作的時候需要綜合考量,講究監督效用。原則上,應當是只有那些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的裁定才有必要動用高成本的檢察監督。

第二,明確檢察監督的重點領域。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檢察機關受自身職能及條件的限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每一類型的民事糾紛都進行監督。為了提高監督的實效性,必須確定檢察監督的重點領域。既然檢察監督是國家的法律監督,那麼就應當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涉及社會影響面大的案件為中心。例如,涉及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大規模侵權的案件、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社會性影響的案件。

第三,以事後監督為原則,必要時對程序(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實施主動介入和干預。檢察監督權並非是一種決定性、替代性的權力,它具有輔助性和保障性。我們應當鼓勵當事人積極採取通常的救濟手段,例如上訴、申請複議,這樣成本更低,代價更小,效率更快。堅持事後監督既能夠避免監督權對審判權的干預和替代,也可以防止檢察機關為當事人利用,還可以避免訴訟程序因監督被多次中斷而造成的遲延和效率低下。堅持事後監督並不排斥檢察機關的積極介入和過程監督。在那些可能涉及國家、社會、個人重大利益或者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訴訟和執行環節,檢察機關就可以主動介入和干預。當然,也需要我們完善主動介入和干預的程序規範,設定介入的必要條件。

第四,運用案例指導制度,及時推出具有指導意義的監督案例,以便對生效裁判檢察監督實踐活動起到指引作用。指導性案例的選擇應當注意類型化和適時性,充分發揮其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功能。

第五,加快民事監督檢察力量的培養,確保檢察監督業務的人力、業務水平與知識資源足用。長期以來,我國檢察機關的工作以刑事業務為主,相應的部門設置、人員招聘、知識儲備和業務培訓等均以此為核心。民事監督檢察官無論在數量上還是知識儲備方面均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業務需求。作為民事檢察監督者,不僅要具有紮實的民事實體和程序法律知識,還要有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思維,以及豐富的辦理民事案件的經驗。如何加快民事檢察監督人才的培養是需要認真對待的課題。

第六,加強檢察監督的內部程序制約,確保監督的正當性和實效性。在檢察監督實踐中,無論是抗訴還是發出檢察建議,或是駁回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請求,都需要檢察機關審查後才能作出決定。為了確保決定作出的客觀性以及審慎運用監督權,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的內部程序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充分考慮了監督權行使的自我約束問題,在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需要我們在監督實踐中切實落實這些規定。

立足“精準監督”

推動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科學發展

【法学汇】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

馮小光

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在民事檢察領域提出並強調“精準監督”,為新時期民事檢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是民事檢察的重要職能,在全部民事檢察工作中居於基礎性、核心性地位。做好新時期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必須自覺把“精準監督”理念貫穿到監督的全過程,做到精準發現、精準審查、精準處理,不斷提升監督質量和實效,為做強民事檢察奠定堅實基礎。

一是精準發現。精準發現的本質是準確把握民商事審判活動基本規律,把握民事訴訟活動基本規律,瞭解相關經濟社會領域發展動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應當聚焦公權力,即民事審判權,而不是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私權,應當關注民事審判權權力結構、運行方式、適時動態變化等情形,進而實現“精準監督”。民商事案件是經濟社會的真實寫照,像婚戀觀的演化、金融產品創新、用工制度改革、清理殭屍企業、互聯網電商、物流倉儲金融化、一線城市房地產調控措施、建築業改革等,所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都會真實地體現在民商事訴訟案件中,是經濟基礎構成要素的變化在上層建築領域的真實反映。民商事案件涉及經濟社會的領域廣泛,案件數量很大,傳統類型案件和新類型案件均很多,法律關係複雜,審判思路理念更新換代快,民事檢察官應當適時理解把握民事審判活動的規律和動態,把握民商事法官行使裁量權的分寸與尺度、裁判的思路與理念、判決與調解的關係、法官與律師、當事人訴訟中的各自語境及訴訟技巧等,以實現“精準監督”。在充分了解民商事審判活動規律基礎上,積極探索和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特殊規律。民事檢察監督的本質是去除影響民事審判權運行質效的瑕疵,提升民事審判權運行效率,有效及時充分地保障公民行使訴權和實體權利,維護民事審判權便民利民和質量效益皆優的設計初衷。行使民事檢察權的起點在於精準發現監督對象即民事審判權運行中存在的瑕疵或缺陷,這些瑕疵也包括在民事審判權運行中產生的司法人員枉法、行為人從事虛假訴訟等違法活動。這是民事檢察監督精準發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務操作層面上,為落實“精準監督”,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應探索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的工作機制,對明顯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簡化辦理程序,及時準確發現有監督價值的案件,以提升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還要增強主動發現案件線索意識,對涉嫌虛假訴訟、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引起輿情高度關注等有依職權主動監督必要的民事生效裁判,積極主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

二是精準審查。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監督意見,結果可能會動搖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必須慎之又慎,讓每一個監督案件都能經得住歷史檢驗。這就要求檢察官審查案件時,必須堅持“精準監督”思維,秉持工匠精神,以嚴謹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案件,做到“該監督的一個也不放過,不該監督的一個也不湊數”。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涉及到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分配,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不能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做當事人一方的“代言人”。要嚴格遵循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證明標準,注重通過組織當事人聽證、調查核實等方式,準確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對疑難複雜案件,要注重“藉助外腦”,通過聽取專家諮詢意見、進行大數據分析檢索等方式輔助檢察官對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意見。為了保證監督的準確性,對提出監督意見的案件,原則上應經審批程序等嚴格把關。待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由員額檢察官獨立作出決定。

三是精準處理。檢察機關對民事生效裁判的監督,可以採取抗訴、再審檢察建議和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方式,每種監督方式都有其適用範圍和特點。實踐中,應當根據生效裁判的性質和監督內容,來選擇適用合適的監督方式,以體現監督的精準性。一般來說,如果生效裁判僅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或者違反法定訴訟程序,這類案件由同級檢察機關通過再審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與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的監督方式相比,更有利於問題解決和節省司法資源。如果生效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錯誤,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則更適宜提請上級檢察院採用抗訴方式進行監督。對調解書的監督,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監督方式:如果調解書存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如果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考慮到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未將其作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事由,則應通過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另外,對於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裁判,如法院在特別程序或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判,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則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

在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中貫徹落實“精準監督”要求,還要注意正確把握以下幾個關係:

第一,正確把握監督數量與監督質量的關係。“精準監督”目的在於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精確度,而不是為了削減和限制辦案數量。保持一定的監督數量和監督規模,是民事檢察工作價值的重要體現。實踐中要注意做到二者有機統一,不可厚此薄彼。一方面,發現案件符合監督條件的,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監督,不能以“精準監督”為由而擅自提高法定監督條件,使應當監督的案件未能得到監督;另一方面,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要務求精準,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說理嚴謹充分,避免為了片面追求監督數量而忽視監督質量的不當做法。

第二,正確把握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民事檢察工作不僅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更要注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民事生效裁判主要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有些爭議往往蘊含著更為深層、複雜的社會問題,如果單純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處理,有時難以有效解決,甚至會引發更多問題。這就要求檢察官在審查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時,既要善於從法律視角進行“精準監督”,又要善於從社會視角促進問題解決,在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避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對當事人有和解意願的,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主動作為,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息訴,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正確把握監督與支持的關係。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和法院雖然職責分工不同,但在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價值追求上是一致的。實踐中,對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檢察官需要向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工作,以維護公正裁判的既判力,這與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一樣,也是在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我們要秉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樹立“監督是成績,支持也是成績”的正確監督觀,在對錯誤裁判進行“精準監督”的同時,以同樣精準的標準把釋法說理、息訴服判工作做實做細,做到監督與支持並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六項舉措

確保民事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更有質效

【法学汇】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

北京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

李欣宇

北京檢察機關樹立首都意識、堅持首善標準、體現首都特色,始終將民事生效裁判結果監督作為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基礎性業務,以“雙一流”為目標,不斷探索和完善提升監督精準性的辦案機制建設,推進民事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的精準化發展。

第一,樹立精準監督理念。按照最高檢《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關於健全以“精準化”為導向的民事訴訟監督機制的要求,北京檢察機關著力提升辦案人員的精準監督意識,確保提出的監督意見準確紮實,辦理的案件具有典型價值。辦案人員進一步加深對典型案件的把握,積極辦理前沿性、新類型、具有指導性的案件,通過監督糾正在司法理念上偏離立法本意的情形、推動某一領域司法理唸的改進,彰顯民事訴訟監督更高層次的價值。

第二,強化類案檢索和法律法規檢索。類案檢索和法律法規檢索有助於辦案人員瞭解、把握審判和司法工作規律,“精準”提出監督意見。北京檢察機關適應科技化、信息化發展,注重樹立和培養辦案人員的檢索分析意識,將類案檢索和法律法規檢索作為審查民事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必要手段,對案件審查起到了有效的指引和檢驗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制度。將專家諮詢論證引入民事訴訟監督有利於重大、疑難、複雜、新型案件的辦理,有利於提升檢察工作專業化水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出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專家諮詢工作辦法(試行)》,組建諮詢專家信息庫,其中邀請28位民商法領域的專家學者、資深退休法官、專家型律師為民事訴訟監督提供專業諮詢。2019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研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專家諮詢論證工作的具體程序和方式,明確專家諮詢論證的案件範圍,規範對專家意見的使用方式,為專家諮詢論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專家諮詢論證工作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中穩步推進,對推動民事訴訟監督的精準化發展起到助推作用。

第四,加大技術性證據審查輔助辦案力度。為解決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出臺《北京市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辦法(試行)》。由辦案人員向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提出技術性證據審查申請,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相應專業的檢察技術人員對司法鑑定、財務票據、電子證據等技術證據開展同步輔助審查,有效補足辦案人員相關專業知識的欠缺,提升技術類證據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目前,技術性證據審查已普遍應用於民事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辦理之中,特別是提出監督意見涉及技術性證據的案件,均開展了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諸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大量財物票據的審核計算、合同糾紛和繼承糾紛中印章或筆跡的鑑定等以往讓辦案人員“頭疼”的專業難題得到了優質高效的解決。

第五,提升檢察官聯席會議研討質效。檢察官聯席會議通過檢察官共同研討、集思廣益,為承辦檢察官提供專業性參考意見。在司法責任制的背景下,檢察官聯席會議能夠有效克服檢察官個人在認識問題角度、知識儲備、實踐經驗上的侷限,統一監督尺度,保證監督精準。為有效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的作用,針對實踐中發現的檢察官聯席會議程序不規範、流於形式、不開展實質性討論等問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聯席會議工作辦法(試行)》,規範了檢察官聯席會議的工作程序和辦法,要求將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作為提出監督意見的必經程序,切實推進了集體討論對辦理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輔助作用。

第六,推進案件的專業化辦理。全市檢察機關推進專業體系建設,加強人才專業配備,積極推進檢察官去法院交流鍛鍊。為適應民事訴訟監督的專業化需求,提升辦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北京檢察機關探索開展民事訴訟監督專業化分工試點。試點院根據實際案件類型建立檢察官專業辦案組織和專業研究小組,加強專門法律問題研究,通過聯合辦案、案件研討等方式提升專業化水平,為培養檢察隊伍專家型人才打下基礎。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及時總結和提煉北京經驗,北京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組織專業人員編髮民事訴訟監督典型案例集,收錄45件民事訴訟監督典型案例,由辦案人員對案件的典型意義進行專門分析,並對其中9件具有普遍指導和示範意義的案件作為精品案件邀請專家學者對案件論法析理,對規範同類案件的監督標準、統一監督尺度、提升辦案“精準化”水平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觀水有術 必觀其瀾

【法学汇】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

檢察機關對內設機構進行系統性、重塑性、重構性改革後,形成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並行發展的檢察工作新格局。在新的歷史起點,如何做強民事檢察,成為擺在各級檢察機關面前的重大課題之一。

孟子有云:“觀水有術,必觀其瀾。”大意是觀看水有一定的方法,一定要觀看它壯闊的波瀾,預示著方法途徑對於做事的重要性,只有方法得當,才能達到目的。這對我們做強民事檢察,也有一定啟發意義。

經過30多年的不斷探索,民事檢察制度完成基礎制度構建,已成為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特色內容,是民事訴訟制度中最具中國特色的本土化資源之一。民事檢察在維護民事司法公正、捍衛社會公平正義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斷得到強化。而在其中,誠如最高檢第六檢察廳馮小光廳長所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是民事檢察的重要職能,在全部民事檢察工作中居於基礎性、核心性地位。做好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可以為做強民事檢察奠定堅實基礎。張衛平教授、郭小冬教授認為,從檢察監督的目的、功能、成本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等因素考慮,現階段同樣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事生效裁判的檢察監督。

深入理解才能深化認識,深化認識才能做好工作。做好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尤其需要“深入理解”,切實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深入理解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時代要求。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民事審判公正的需要,要求檢察機關擔負起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的新使命;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要求檢察機關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具體路徑與體制機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對民事檢察監督的科學定位,要求檢察機關在堅持全面監督的前提下推動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精準化發展。

二是深入理解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共識基礎。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本質是對審判權的監督與支持,這也是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共識基礎。對於法院而言,通過接受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司法理性和司法權威,共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共同將社會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治實踐;對於當事人而言,檢察機關對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客觀上也契合了當事人對私權利救濟的需求,這都有賴於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特別是在是否監督以及監督方式等方面更為積極主動。

三是深入理解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理念遵循。精準監督是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基本遵循,具體而言,是指對不同的民事生效裁判對象採取的程序精準、方式精準、說理精準、重點精準。但也應看到,精準監督還要遵循一定的時空辯證法。如重點精準,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重點領域可能會隨著一段時間內人民群眾需求的變化而不同;再如程序精準,先進省市檢察機關為提升監督精準性而探索的各項程序機制值得借鑑,但對於專家資源不足、技術性證據審查力量不強且短期內無法有效改善的地方,如何做到程序精準,仍需進一步思考對策。(檢察日報理論部編輯 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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