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煤炭、油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必須招標

近日,國家發改委對《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發佈徵求意見稿。

其中指出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屬於必須招標的範圍。

全文如下:

國家發改委:煤炭、油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必須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 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 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並且該資金佔總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 導地位的項目。

上款中規定的“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佔總投資額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雖然不足投資額百分 之五十,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 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 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

項目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 中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之和計算。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 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 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公共航空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達 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 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 3 人民幣以上。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未達到上款 相應標準的,該單項採購不屬於本規定的必須招標範疇。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 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同類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本 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 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總承包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 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各部分採購的估算價中,有一項以上達到本 條第一款相應標準的,整個總承包發包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未 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採購由採購人依法自主 選擇採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採購的, 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必須招標的工程 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6 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 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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