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大对“野保法”提出10条修改建议

衡阳市人大对“野保法”提出10条修改建议

3月19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野生动物保护法》《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执法检查动员会。

红网时刻衡阳4月20日讯(通讯员 李光伟 记者 石珊)近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10条修改建议,将由省人大常委会汇总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3月中下旬,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分成6个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执法检查,广泛听取执法部门、基层群众、人大代表、野生动物养殖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月31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汇报会,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段志刚强调,要总结分析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建议,发出衡阳声音,贡献衡阳智慧。随后,衡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了10条修改意见。经梳理,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议细化法律的具体内容。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式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内容。比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今后不允许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了,考虑到现实中许多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因此,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在该法第三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二是建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把法律中比较模糊的内容具体化,增强法律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比如,该法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基层群众反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以后,野生动物的数量会有大的增加,如不防范,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破坏。如何妥善处理好这对矛盾,法律应该明确。就此,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建议明确负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规范由哪个部门来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建议明确灭杀处置办法,对繁殖能力强,破坏性大,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农业生产容易造成伤害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野兔、蛇等,要有灭杀、处置的具体办法。

三是建议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主要是在法律条文中增加新的文字,删除其中明显不合时宜的文字。比如,建议第一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后面增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为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目前正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一位干部认为,“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建议很有价值,我们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一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后面增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经不能跟上此次新冠疫情带来的社会要求,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重新定义“野生动物”。

三、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后面增加“成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执法队伍,明确编制和经费”。

四、第十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地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包含本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调查后制定并公布。”

五、第十八条修改建议:1、应当明确负责的政府职能部门;2、应当明确灭杀处置办法。对繁殖能力强,破坏性大,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农业生产容易造成伤害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野兔、蛇等,要有灭杀、处置的具体办法。

六、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改为“必须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七、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对应法律责任。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修改完善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条款。

八、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建议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九、第三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十、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所有违法的行为都要加大处罚力度(包括罚款、量刑都要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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