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查封在建工程後,應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1、對資金週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 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採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2、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3、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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