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證明那些事,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一、什麼是離職證明?


簡單說,離職證明,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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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

領取失業就業保證金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有些企業出於防範用人風險,在聘用員工時,需要新員工提供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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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此,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為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四、離職證明需要寫離職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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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離職證明應如何寫,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對於這一條應如何理解,各家法院判決不盡一致,但從最近的判決案例看,法院還是趨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進行理解,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僅限於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對於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能力、品行等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如果用人單位寫了這些法定外的內容,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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