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上籤了字就要還錢?不一定

手持欠條信心滿滿的來起訴,卻被法院駁回,殊不知是欠條本身出現問題阻擋了維權之路。黃驊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對欠條中實際欠款人的認定問題,最終因實際欠款人與欠條上簽字的人不一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2年9月,某建築公司承攬我市某建築工程,案外人王某為該項目的經理,組織管理施工上述工程,張某在上述施工過程中受王某委託負責相關工作。李某曾在工程期間為張某開剷車,期間工資一直未結,經計算共計70000元,張某為李某出具欠條。後張某給付李某部分工資,但至今仍欠36000元,經多次催要未給付。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剩餘36000元。

被告張某辯稱,其也是為該建築公司打工,並且原告李某與案外人曾在2017年共同起訴過該建築公司。針對李某提供的欠條,張某表示不認可,並提交由被告製作的蓋有工程項目章的工資發放表、原被告的談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整理材料等相關證據,證實其並不承擔償還義務。

案涉欠條中,被告簽字處並沒有寫明欠款人。根據我市勞動監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聘用合同,證實被告張某的身份是建築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原告主張的36000元工錢是在建築公司承攬的工程項目中產生的,建築公司才是實際欠款人,被告的簽字僅僅是證明人或經辦人,而不是實際還款的義務人。

黃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欠條中被告張某的簽名僅起到證明作用,被告不具有償還該債務的主體資格,故依法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張某支付36000元工資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上述案例中,並非是被告張某拖欠了原告李某工資,涉案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原告李某和建築公司之間,張某僅為建築公司的工作人員,且本案原告曾與案外人共同起訴建築公司索要拖欠工資,故原告乃明知建築公司是實際欠款人,仍然起訴欠條上的建築公司工作人員,顯然不能得到支持。對於此類名義欠款人與實際欠款人不一致的的案件,法院不會僅憑欠條表面上的表述認定債權債務關係,而會審慎查明案件事實,依法確認真實的債權人與債務人。

欠條是當前經濟社會中很常見的一種結算憑證。不少人認為,只要欠條上有欠款人、被欠款人、錢數、時間和欠款人的簽名就萬事大吉了,而事實並非如此。現實生活中,出於各種原因,名義上的欠款人與實際欠款人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即使是在欠條上簽字的人,也不一定承擔還款責任。因此,書寫欠條一定要做到明確、規範,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減少法律風險,維護各方債權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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