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90年代所謂的買地“維權”?且聽如何化解

為90年代所謂的買地"維權",且聽如何化解?

導讀

90年代,事主盧某某向交通局屬下的某公司進行旅遊開發,並將部分集體權屬的土地賣給他人。此種現像或方式,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有一定代表性。現惹購買人到處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所謂的"維權"

且聽,本人作為政府律師,如何化解?


為90年代所謂的買地“維權”?且聽如何化解


關於盧某某事宜的意見書

致:某某區交通局

就盧某某向貴局反映其於1997年在某某山開發區門口廣場購買了第一卡土地的相關事宜,2011年7月19日,在貴局辦公室進行了詳細交流,並收到貴局轉交來《關於某某山開發區買地建房評算》、《收據》(2張)、《發票》、《規定規劃實施方案》以及《土地使用證》(5頁)。在對前述文件進行了認真審慎的審查的基礎上,結合貴局陳述的情況,現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 出具如下意見:

一、盧某某主張保護其土地權屬,難獲法律層面支持。原因為:

(一)、土地來源存重大法律瑕疵。

從目前材料顯示的內容見,貴局是作為出讓方,這超出了貴局的權能,在法律上是禁止性行為,由此產生的行為應屬無效;況且,土地性質顯示為集體,也違反了集體所有土地禁止轉讓的規定。

(二)若然有真登記了,土地登記也存重大法律瑕疵。

1、形式上。

1989-11-18頒佈實施的《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 土地證書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根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性質,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照盧某某提供的《土地使用證》,不僅發證機關或是證件名稱,都不符合上述規定。

2、登記程序和登記材料,由於材料所限沒能作具體分析,但應可推斷也是存瑕疵。

綜合上述兩方面的瑕疵,盧某某請求保護權屬,難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若然證是真實的,有部門部門可行使糾錯職能,撤銷該證。

二、若然有關部門收回該地的意圖明確和堅決,基於上述第一點分析,會有相應法律依據支持,且本市司法實踐也有實證。

三、盧某某現若想申辦無瑕疵的土地使用權證,包括法律在內的各方面的難度都不小。

四、盧某某現應也知無法領無瑕疵的土地使用權證,即應也知權屬以後都難獲法律保護。為此,叫貴局出一份證明證實權屬為其所有,目的可能是若出現各方面障礙,很可能憑此證明要求貴局出面為其排除障礙,或要求貴局賠償其損失,或作其他不友好行為的依據。故此,本律師建議不出具。

五、盧某某應不敢選擇訴訟,若然訴訟,對其弊大於利。因為合同轉讓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返還各自所得,有損失的,承擔一半的損失,但盧某某多年使用了,享受的收益應可折抵損失。

綜上五點,建議貴局不妨只作口頭回復,出權屬證明的要求,超出貴局權限,出也是無效,且對方手上持的的收據已有顯示其要求的內容。同時,在和對方交流過程中,建議適當注意語言,慎重發表對當時買賣過程、權屬情況等意見。在被動的情況下,盧某某想辦法找證據保護自己是正常的。

  本《意見書》根據貴局提供的材料從專業角度發表本律師看法和意見,由於材料和陳述存在侷限性,本律師的判斷和意見也可能存在相應的侷限性。因此,特別指出: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貴局對本《意見書》的結論有獨立判斷之權利。

本意見書正文共二頁(以下無正文)。

廣東開信律師事務所

姚冠旺律師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PAGE

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