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主演“高片酬”,也要治理明星“低藝德”

4月17日,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首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協會發布《關於厲行節約,共克時艱,規範行業秩序的倡議書》。倡議書中倡議,影視製作行業應謹慎立項,慎重開機,杜絕一切資源浪費和資金浪費現象再度重現。倡議書提出,一部電視劇、網絡劇的編劇、導演和男、女一號主演的酬金,各自最高不得超過製作成本的10%,全體演員酬金不得超過製作成本的40%。(4月18日《新京報》)

歌星唱一首歌,出場費幾萬、十幾萬的大有人在;影視明星拍一部影視劇,酬金幾百萬、上千萬的不在少數;明星做幾秒鐘的廣告,代言費成百上千萬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僅不利於藝術生產,而且影響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特別是,一些明星、陰陽合同和偷逃稅,飽受社會詬病。

基於此,2019年6月,文化和旅遊部表示,對泛娛樂化、影視業高片酬、陰陽合同和偷逃稅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特別是,在防疫特殊時期,電視劇產業協會倡議:主演片酬不得超過製作成本的10%等,理應得到電視劇行業的積極回應。

然而,縮小普通勞動者與明星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能僅限於遏制明星“天價片酬”,還應該包括出場費、代言費等收入。問題是,明星演出環節由文旅部監管,明星代言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作,聯合出臺明星“限薪”規定,並納入行業自律公約,對片酬、出場費、代言費等收入進行限制,縮小藝術行業內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有序競爭。同時,依法打擊高片酬、陰陽合同和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另外,明星收入偏高,卻道德低下亟待重視,形成了極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使消費者被虛假廣告誤導權益受損;又如,許多明星婚戀觀出現偏差,毫無家庭責任感,頻頻製造出桃色緋聞;特別是,明星已成為酒駕、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的“高發人群”。

可見,既要遏制主演“高片酬”,更要治理明星“低藝德”。此前,廣電總局對“汙點藝人”祭出“封殺令”,是個良好開端。但規範明星道德,不能止於“封殺令”。首先,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明星等從業人員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們珍視藝術生命、遵紀守法,拋棄不良生活習慣,儘早脫離“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譽。同時,應制訂演藝行業道德準則,要求從業人員應嚴格律己,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標準,不能成為站在社會法律、公德和職業道德監督之上的特殊群體和特權人。特別是,對於演藝圈這個傳播“黃毒”的重災區,司法機關應予以重點盯防,重拳打擊,提高明星的違法成本。(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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