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暱照發朋友圈 侵犯他們隱私嗎?

摘要:   一天中午,市民李女士( 化姓)和閨蜜去吃飯,竟然看見老公和一個女子一起共進午餐, 期間還有互相餵飯、摟抱等親暱行為。李女士很生氣,就拍下了一些照片,並配上“ 一對猖狂的X 男女” 等文字發到了朋友圈。幾 ...

  一天中午,市民李女士( 化姓)和閨蜜去吃飯,竟然看見老公和一個女子一起共進午餐, 期間還有互相餵飯、摟抱等親暱行為。李女士很生氣,就拍下了一些照片,並配上“ 一對猖狂的X 男女” 等文字發到了朋友圈。幾天前,照片中那個女子打電話找到李女士,要求她刪除照片,並威脅她如果不刪除將會到法院起訴,說她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李女士想知道,她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嗎?

  

  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吳鹹亮:李女士的老公和女伴明知處於公眾場所之內,行為可為眾人所知所見,仍進行親密舉動,可理解為雙方自願把自己的行為公之於眾。所以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範疇。

  

  隱私權屬於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憲法規定,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法律侵犯。對於什麼是隱私,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在學界普遍認可的定義是:“ 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

  

  對隱私權的保護往往涉及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如果自願將自己的行為和信息公之於眾,就可以視其放棄了“ 隱”的意圖。上述這對男女在公眾場所舉止親暱,可以看出他們對自己的隱私“ 隱不隱”持無所謂的態度,甚至放任公眾獲悉,則可以視其為私事而非隱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