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66套房產分割,你來模擬法官試試?

【案件回放】魏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後育有一子已成年。魏某於2013年5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對雙方婚後財產予以分割;鑑於李某有過錯,請求在分割財產問題上照顧魏某一方。魏某要求分割的房產總計為66套,分別是位於北京的房產16套、上海的房產4套、哈爾濱的房產4套、珠海的房產34套,澳門的房產8套。房產類型有商鋪、別墅、住宅、公寓、辦公樓、車庫等,部分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經過數年的審理查明,確認66套房產中53套房產屬於雙方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產權爭議。雙方同意各自向法庭進行報價,並同意由報價高者取得相應的房屋。法院審理認為,其中53套房產屬於雙方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平均予以分割。其他產權有爭議的房產,不予審理,可另行解決。法院根據雙方的報價情況,依據報價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則,由取得房屋者給付另一方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判決53套房產中的21套房產所有權由魏某取得,魏某給付李某房屋價值補償款6266萬元;53套房產中的32套房產所有權由李某取得,李某給付魏某房屋價值補償款8410萬元;53套房屋銀行按揭貸款總計2162萬元,由魏某和李某各承擔1081萬元;案件受理費87萬元由雙方平均負擔。李某不服,上訴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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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關於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及是否存在隱藏、轉移、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法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魏某雖然主張對方對離婚有過錯,但未舉出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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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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