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 法治先行】——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社會治理 法治先行】——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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