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有“套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告官的法律依據。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

民告官,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最難打贏的官司,通過查閱裁決文書網公佈的行政訴訟類法律文書,也基本是民輸給官的居多。但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法治環境的不斷淨化,民告官這一類的官司,要想打贏也並非難事。

本律師最近剛打贏一個關於徵地拆遷過程中民告官的官司。縱觀整個案子,行政機關在對我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諸多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因此,該案主審法官對本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也基本上全部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對你作出某個具體行政行為,你的第一反應是要求行政機關向你提供對方可以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的依據,若行政機關不能提供作出某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則違反了依法行政的法律規定,其行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的規定,即便是你作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機關也應依照行政處罰程序來對你作出處罰,整個過程中,也應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你應受處罰,而可以亂處罰或隨意處罰。

在我代理的此次徵地拆遷案件中,國土局在認定我當事人非法佔用土地的事實不清、依據不足,並且在應我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過程中,聽證程序也存在重大且違法的現象,並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非法予以撤銷。

所以,在民告官過程中,往往是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比較健全的,而作為執法機關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是草率、粗放、漏洞百出的,此時,如果緊緊咬住行政機關在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不足、程序違法等違法執法的情形,則民告官,依然可勝訴!

民告官,有“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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