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規範:廠房的防火間距填空

3.4.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 );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 )。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 ),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 )。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 )。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 );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 )。

3.4.1 小於50m 小於30m 減少2m 不應小於6m 小於4m 減少25% 小於6m 小於4m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 ),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 )。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 );2 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 )。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製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總容量(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於廠房外牆外,且面向儲罐一面( )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4.2不應小於50m 不應小於30m 3.4.5 不限 不應小於4m 3.4.6 不大於15m3 4.0m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本規範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佔地面積小於本規範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 )。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佔地面積之和小於本規範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者,不應大於10000m2)時,可成組佈置。當廠房建築高度不大於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 );當廠房建築高度大於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 )。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佈置在( )。

3.4.12 廠區圍牆與廠區內建築的間距不宜( ),圍牆兩側建築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

3.4.7 6m 3.4.8 小於4m 小於6m 3.4.9 城市建成區內 3.4.12 小於5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