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懲罰VS體罰

一、懲罰VS體罰

根據斯金納的操作性條件作用理論,懲罰是當有機體做出某種反應以後,呈現一個厭惡刺激(如體罰、譴責等),以消除或抑制此類反應的過程。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懲罰可以有效的幫助教師及家長改善學生的不良行為,也是一種有效的教育方式,教育想要取得好的效果,離不開懲罰,即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使用懲罰必須慎重,更需要與體罰做好區分,具體區別如下:

出發點不同。懲罰是一種能促使學生吸取教訓,改善學生不良行為,促進其健康成長的教育方式,是在學生身心能夠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關愛學生、幫助學生認識並改正錯誤為目的,對學生問題行為進行強制性糾正的教育措施,能對學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體罰則是教師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所實施的身心傷害,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破壞了教育的意義。

依據不同。前者實現的依據是學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紀班規,後者則是教育者個人情緒化的行為,缺乏教育的依據。第三,性質不同。懲罰是在尊重學生的基礎上對學生行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義的處罰,是一種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體罰是一種對學生生命健康權的惡意侵犯,是違法行為。

教育學:懲罰VS體罰

二、體罰VS變相體罰

體罰可分為直接體罰和變相體罰。所謂直接體罰是指教職員用直接毆打的方式來處罰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錯誤行為。直接體罰的特點,就是直接毆打學生身體的某部位,使受毆打者遭受肉體痛苦,人格受到侮辱。變相體罰,是指教職員要求學生長時間維持特定姿勢,如長時間罰站、罰跪等;或進行某種激烈運動,如罰跑步、蹲馬步等;不準從事某種行為,如不準參加某些課外活動、不準吃飯等;或者過度從事某種行為,如過度罰抄課文等方式來處罰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錯誤行為。變相體罰不是直接毆打受罰者,而是採用罰做某種行為的方式,使受罰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勞的行為

總結:

相同點:都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都是違反法律;都違反教師的職業道德。

不同點:體罰和變相體罰都是針對身體。體罰是直接作用,變相體罰是間接的作用於身體。

補充:其他侵犯學生人格尊嚴權的行為還有:①語言:譏諷、挖苦學生;②行為:讓學生戴高帽、粘紙條、好學生帶紅領巾壞學生帶綠領巾等。

教育學:懲罰VS體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