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時期新疆與沙俄貿易關係述評


【邊疆時空】謝貴平 | 晚清時期新疆與沙俄貿易關係述評

謝貴平


管理學博士,歷史學碩士,四川大學國際關係中國西部邊疆安全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非傳統安全與邊疆安全研究。發表學術論文與決策諮詢報告90餘篇。出版學術專著2本,主編、副主編著作4本。


摘 要:晚清時期,由於地理位置的接近、經濟的互補、相同或相近的文化淵源、社會的發展和強權政治的強大推動等原因,新疆與沙俄之間的貿易得到迅速發展。對沙俄來說,雙邊貿易的繁榮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潤,促進了其東向殖民擴張;對新疆來說,儘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新疆社會生活的需求,促進了當地經貿的發展,但是在經濟貿易繁榮的表象之下,是國家主權的喪失和巨大經濟利益的損失,給新疆社會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關鍵詞:晚清時期;新疆與沙俄;貿易關係;述評

新疆北接沙俄,南與印度、阿富汗接壤,由於其地處邊陲,與內陸各省交通不便以及特定的歷史條件等因素,使得新疆與沙俄之間的民間貿易由來已久。晚清以來,新疆對沙俄貿易關係一方面受雙邊國家關係、對外政策、國內政局等諸多政治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同時,作為一種兩國沿邊地區的經濟活動,其中又包含有雙邊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內容,即具有一定的自發性和不可逆轉性,雙邊貿易關係隨政治因素的變化而時有起伏,但從未中斷。

一、新疆與沙俄貿易發展概況

在近代之前,清政府在新疆對外藩的貿易(包括俄國商隊的無約貿易),首要考慮的是為鞏固邊防和開發邊疆服務,出於雙方的經濟貿易交流的目的倒在其次。儘管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擴大貿易,但出於對邊疆防務和政治方面的考慮,清政府此時仍拒絕對俄開放新疆。在1840年至1851年12年中,俄國對新疆出口累計達225.59萬銀盧布,從新疆進口累計達316.83萬銀盧布,年均進出口額分別為26.4萬盧布和18.8萬盧布,如此鉅額貿易在雙邊社會經濟中已佔有相當重要地位,人為阻止新疆與俄國之間的通商已經很不現實。進入19世紀以後不斷擴大的俄國商隊貿易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

從俄國方面來說,18世紀後半期以哈薩克部為中介的對新疆貿易及19世紀初沙俄與新疆違約貿易關係的擴大,首先是俄國新兼併的中亞哈薩克草原經濟的需要。直到19世紀40年代,經新疆輸出的商品基本上是用來供應俄國在中亞哈薩克草原的殖民軍、殖民據點及殖民村屯的生活需要。因無條約規章,俄商進入新疆貿易均以哈薩克或中亞商人的名義,且時遭清政府禁止。儘管雙邊貿易在發展,但貿易額和貿易範圍都很有限。所以這一時期的新疆對俄貿易一般並不具有國家之間貿易關係的性質,而是以商人走私的形式出現,是俄商為適應沿邊殖民經濟需要而進行的賺錢買賣。當俄國當局意識到這種貿易往來對其在中亞殖民擴張的重大作用和意義時,即插手組織商隊並鼓勵俄商努力擴大對新疆的貿易關係。

就中國方面來說,自鴉片戰爭以後,清王朝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沙俄趁外強入侵中國之機,逼清廷敞開新疆大門,任其通商。1850年,俄國派出了新的使團前往中國,謀求開放整個中俄邊境的通商貿易,俄政府在給使團首領戈洛夫金的訓令中,特別註明:要求設法使清政府同意對俄國商人開放新疆伊犁和塔爾巴哈臺的貿易。此後,俄國商人不顧清政府的禁令,在當局的支持下,開始了對新疆的商隊走私貿易。通商規模越來越大,貿易數額迅速增長,到1850年雙邊貿易額已達70多萬盧布。

近代新疆與沙俄通商始於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而盛於光緒年間。咸豐元年,伊犁將軍弈山與俄官大佐可伯羅斯訂立《伊塔通商章程》17款,是為中俄訂立關於新疆商約之始。之後,雖然雙邊貿易額有了進一步增長,但由於實際依約通商的時間僅4年多(1851年至1855年),貿易市場仍限於伊犁、塔爾巴哈臺兩處指定地點。所以,條約給予俄商的種種單方面貿易權益,並未真正顯示出來,雙邊貿易額的迅速增加,有相當一部分是恰克圖中俄貿易的轉移。但是,沙俄經濟勢力得以侵入天山北路。

19世紀60年代,新疆和俄國國內兩方面的政治形勢對以後雙邊貿易的發展有重大影響。俄國在1861年廢除農奴制之後,資本主義的工業開始迅速發展,但俄國中部各省和烏拉爾比較落後的工業產品,在西歐不能同英國或德國的商品競爭;而在遠東,這部分工業品又無法進入英、美、法等列強已佔據的中國東南沿海及長江流域各省份。由於俄國國內商品經濟得到進一步發展,促使俄國加快對外擴張和掠奪市場的步伐。此後20餘年,俄國先後出兵兼併了中亞希瓦、布哈拉、浩罕三汗國,在中亞開始以一個工業製造國的面目出現,俄國歐洲部分的資本主義工廠產品大量擁入中亞市場。咸豐十年(公元1860年),英法聯軍之役,俄以調停有功,示恩邀賞,中、俄簽定《北京續約》,沙俄謀取了在新疆通商的許多特權。

1871年,俄國出兵佔領伊犁。隨著佔領軍進入伊犁的俄國商人,很快恢復了與當地的貿易,並利用新疆戰亂造成的交通阻塞,物資匱乏的經濟困境,迅速把貿易發展到北疆各地。及至1874年以後,清軍陸續出關收復新疆,俄國商人又把買賣擴大到新疆的數萬名清軍中。1871年至1881年10年中,俄商對新疆的貿易額由零增長到600萬盧布。

光緒四年(公元1878年),左宗棠勘定回亂之後,中國向沙俄索還伊犁,與俄人數次談判。乃於光緒七年(公元1881年),締結《改訂伊犁條約》20款。同時訂立《中俄續改陸路通商章程》17款。其中,沙俄又獲得部分在中國新疆和內地通商的特權。此期,一批從事對新疆貿易並在其中得到利益的俄國商人勢力已經形成。他們在俄國政府的支持下,在鉅額利潤的推動下,冒險進入新疆往來通商。從政治上考慮,俄國也需要進一步開闢和佔領新疆市場。俄國政府歷來把貿易當作自己對外施加影響的手段。此後,俄商經濟勢力隨即侵入天山南路。

清政府平定新疆內亂後,時局安寧,內地華人出關者日眾,人口增加,需求亦多。就沙俄方面來說,俄政府獎勵商人輸貨入新疆,凡積蓄馬一頭者,給獎金16盧布。凡此種種,都促進了新疆與俄國貿易的發展。

為了加強清朝中央政權對新疆的統轄,鞏固西北邊防,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建立行省,但由於戰亂甫定,百廢待舉,俄國商品很快佔領了新疆市場。新疆建省後,各種建設事業逐漸進行,本地土產原料日漸增加,正合俄方需要。同時本省又需要多數工業製造品,俄貨正好傾銷。1901年4月,沙俄建立了齋湖經喀喇額爾齊斯河到阿勒克別克河口中國邊境的定期航船。這樣就通過額爾齊斯河,經俄國鄂木斯鐵路與其境內的中亞及歐洲部分連接起來。由於交通比以前更加便利,雙邊貿易額逐年增長,至1914年達到2525.8萬盧布,其中俄國對新疆出口額為1105.6萬盧布,佔俄國對華出口總額(2876.5萬盧布)的38.4%。這一時期,新疆成為俄國商品在東方的重要市場。

隨著清政府的日益腐敗無能,新俄貿易中,新疆由開始的出超,變為入超。據新疆省商務總局統計,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新俄貿易入超為432405兩,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入超額增至700368兩。兩年合計入超110餘萬兩。這對新疆來說殊為驚人之數字。

二、新疆與沙俄貿易得以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晚清以來,新疆與沙俄之間的貿易由自發的、互惠互利的民間貿易發展到國家之間以官方組織運行操作為主,民間貿易也同時並行的貿易模式,雙邊貿易得到迅速發展,其主要原因有:

1.地緣優勢是雙邊貿易發展的有利條件

新疆遠離內地,交通不便,運輸困難。以前由歸化運貨至新疆,或由新疆運貨至綏遠,多走西大路,由歸化出發經過蒙古草原至奇台,距離5000餘華里,為時須90餘日。如此遙遠路途,給新疆與內地的貿易交流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新疆與印度、阿富汗等有蔥嶺、喀喇崑崙兩大山脈相隔,山谷險阻,積雪封道,一年開凍通行者不過數月,所以,新疆與印度、阿富汗等國進行大範圍的貿易也不甚便利。新疆與沙俄邊境毗連,接壤之地約4000裡,且兩者之間因為地理接近,交通便利,商務貿易活動自然容易發展。就俄國方面來說,1888年,俄國中亞鐵路修至撤馬爾罕,1894年,俄國西伯利亞鐵路西段由烏拉爾到鄂木斯克通車,隨後迅速向新疆邊境延伸,為俄國歐洲部分的工業品進入新疆提供了極為便利的運輸條件。俄國貨物輸入新疆的關卡由1851年條約規定的兩處,增加到1881年條約規定的12處,分佈在長達3100多公里的共同邊界上。自鐵路終點到邊界各關卡多有大道相通。相形之下,新疆東向對關內貿易數千公里的戈壁駝運之艱辛,已嚴重阻礙著與內地的物資交流與貿易發展。

由此可見,便利的自然地理條件使得新疆與沙俄雙方的物資運輸方便,交流容易,相對來說,商人賺取的利潤就高,這也是近代新疆與沙俄貿易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經濟的互補和相近或相同的文化淵源是雙邊貿易發展的內在驅動力

新疆與中亞兩地之經濟貨物,自古交流不竭,兩地商民歷來互市頻繁。17世紀初開始的厄魯特(準噶爾)與俄國的貿易,是中國與俄國之間最早的地區性貿易。對中國來說,厄魯特與俄國的貿易具有遊牧經濟與周邊經濟交往的一般性質,即與俄國的貿易補充了厄魯特單一遊牧經濟的不足。厄魯特牧民以牲畜和畜產品換取生活必需品,封建王公貴族則通過對俄貿易得到奢侈品或武器。對俄國來說,與近鄰厄魯特部的貿易對其鞏固西伯利亞的殖民經濟有著重要意義。厄魯特的蒙古馬匹是俄屬各殖民城鎮軍馬和役畜的主要來源,牛、羊和畜產品則供應了城鎮的肉食和生活需要。

儘管19世紀以來,俄國先後兼併了哈薩克地區和中亞三汗國,割佔了原屬新疆的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大片中國領土。這些被兼併和割佔的地域組成了俄屬中亞,但是這一地區在人文地理、民族構成、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人民的生活習俗、心理素質、消費結構等方面與新疆有許多共同之處,為俄商在新疆的貿易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俄國駐喀什噶爾首任領事彼得羅夫斯基曾稱,新疆與俄國的貿易具有“某些部族之間,昔日熟人之間的一種家族性質。”

由此可知,是雙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相同或相近的文化淵源,促進了中國西部與俄國西伯利亞邊區之間的貿易。尤其在中俄訂約通商之後,雙方貿易既得保障,復有優待,商人趨利,如水赴壑。

3.社會發展是雙邊貿易發展壯大的保證

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雙邊貿易的交流。19世紀初,隨著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俄國力圖進一步擴大對華貿易。1801年,沙皇亞歷山大一世繼位。在他執政之始,就十分重視西伯利亞的經濟發展和俄國在遠東及北美的利益。同時著手擴展中俄兩國的通商貿易,並插手組織商隊並鼓勵俄商努力擴大對新疆的貿易。

在近代之前,清政府在新疆開展對外藩的貿易(包括俄國商隊的無約貿易),主要目的是為鞏固邊防和開發邊疆服務的。所以儘管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擴大貿易,但出於對邊疆防務和政治方面的考慮,清政府此時仍拒絕對俄開放新疆。19世紀上半期,清政府對西向貿易的管理十分嚴格。按《哈薩克貿易章程》規定,凡西向貿易商人到達管理卡倫後,必須交驗證明書(牌稟),查明人、貨及所帶牲畜等與證明書相符,方准入卡;貿易期間,商人在貿易廳附近專門設立的土堡內居住,清官兵在堡門堆房稽查出入,平日不得私自進城;因事必須進城者,報明貿易亭管理官員,請領執照,限以時刻返回,呈繳執照;貿易後,如有剩餘貨物,令自行帶回,不得借貨未換完滯留;遇有犯事,由清地方官員審理。由此可見,近代之前,清政府在與沙俄貿易中佔有很大的主動權。在1840年至1851年12年中,俄國對新疆出口累計達225.59萬盧布,從新疆進口累計達316.83萬盧布,年均進出口額分別為26.4萬盧布和18.8萬盧布,如此鉅額貿易在雙邊社會經濟中已佔有相當重要地位,人為阻止新疆與俄國之間的通商已經很不現實。進入19世紀以後不斷擴大的俄國商隊貿易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

由於近代新疆雖然出產大量的農牧業產品,但缺少生活用品和工業用品。由於新疆本土沒有或缺少加工工廠和工業,導致這些原材料產品在新疆本地又無法全部消費。新疆的原材料產品與蘇俄的工業產品就形成了一種互補作用,促進了雙方的貿易交流。

1884年清政府為了加強對新疆的統轄,鞏固西北邊防,在新疆建立行省,但由於戰亂甫定,百廢待舉,俄國商品很快佔領了新疆市場。新疆建省後,各種建設事業,逐漸進行,本地土產原料日漸增加,正合俄方需要。同時本省又需要多種工業製造品,俄貨正好傾銷。雙邊貿易額逐年增長。

此外,交通條件的改善也促進了雙邊貿易的發展。俄國鐵路向新疆邊境的延伸為俄國歐洲部分的工業品進入新疆提供了極為便利的運輸條件。清政府關內與新疆交通條件的改善也加強了內地與新疆貨物的流通,新疆就成為中俄貿易的橋頭堡和中轉站。

4.強權政治是雙邊貿易發展的加速器

近代沙俄與新疆的貿易主要是為其殖民擴張的政治服務,正如前蘇聯史學家所指出的:“沙俄政府首先是以政治利益著眼來看待同中國的貿易”,“它的主要目的是鞏固帝國政治軍事實力,貿易只是服務於這一目的的手段。”俄國當局“希望俄國商人特別是他們的貿易伙伴們能夠掩護它向中亞推進,併為俄國政府廣泛的征服政策服務。”由此可知,包括俄國在內的西方列強的對華貿易,是與殖民擴張和經濟滲透結合在一起的。

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太平天國運動事起,華南鼎沸,沙俄趁機向清政府提出開放塔爾巴哈臺、伊犁、喀什噶爾三處為商埠。清政府迫於內外交困,只好答應開放北疆伊犁及塔爾巴哈臺兩地為中俄互市之所。

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伊犁將軍弈山與俄官大佐可伯羅斯簽定的中俄《伊塔通商章程》條約,使新疆正式開放了伊犁、塔爾巴哈臺兩地的貿易通商。有關中俄通商的各項規定字面上適用於中俄兩國,但俄國並不在其境內相應地對等開放通商口岸,中國商民無法享有其中規定的權益。俄國商人卻取得了兩個方面的特殊權益:(1)兩不抽稅,雖為互惠待遇,然俄國推銷其製造物,而吸收我原料品,故俄方獲利尤巨。(2)俄國商人有事由貿易官辦理;兩國商人紛爭小事,由兩國貿易官會同辦理;人命案件,依照恰克圖現例辦理;實為俄人在新疆享有領事裁判權之權輿。這樣俄國商人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兩地擁有免稅貿易,設立領事,建立貿易圈等片面優惠,所以,《伊塔通商章程》條約貌似平等,實際內容具有不平等性質。正如西方學者指出:“《伊犁條約》(指《伊塔通商章程》)無疑是被《南京條約》的先例所促成,然而它的準備卻是在邊疆統治的老傳統之中”。俄國通過《伊塔通商章程》條約打開了中國的西大門,使日益擴大的俄國對新疆貿易合法化。自此,俄國經濟勢力侵入天山北路。

1860年,沙俄強迫清政府簽定了《北京續約》,此約較《伊塔通商章程》賦予俄人之權利尤大,除前章程所規定各項外,復多數種權利:(1)喀什通商,與伊、塔一律辦理。(2)伊、塔、喀三處,俄國均得設領事館,是為新疆有外人領事館之始。(3)俄商得以任意居住遊歷,不受日期之限制。(4)俄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在這種種特權之下,俄國的經濟勢力侵入天山南路。

1864年,俄國通過不平等的《勘分西北界約記》將新疆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數十萬平方公里領土和大批新疆居民劃入俄境,使世代生活在一起的人民分離異域。同治年間,新疆回族、維吾爾族人民發動了武裝反清事件,聲勢迅速遍及全疆,天山南北各城相繼失守,倖存者,僅鎮西一地而已。各地經濟在戰亂中遭到嚴重破壞,新疆對俄貿易也在戰亂中基本停止。其時俄人復認為有機可乘。於同治八年派哈富孟將軍至新疆,藉口保護邊境安寧,出兵佔據塔、犁。一面與南部叛軍阿古柏締結通商條約,一面命駐京俄使通告總理衙門,稱其暫時佔領,清政府雖曾再三交涉,但終無結果。

光緒7年(公元1881年),中俄締結《改訂伊犁條約》20款,其關於新疆貿易方面的內容有:(1)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城、喀什設立領事館外,亦準在吐魯番設立領事館,蓋屋遊牧置墳概照前例辦理。其餘哈密、烏魯木齊、奇台俟將來商務興旺,即由兩國陸續商議添設。(2)准許俄商在伊犁、塔城、喀什、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俟將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廢止免稅之例。(3)兩國人民,因貿易發生爭端,應由領事館與地方官共同查辦。(4)此約所載通商各條,自換約之日起,於十年後,可以商議修改,如十年限滿,前6個月未請修改,仍照行十年。

同時訂立《中俄續改陸路通商章程》17款,其關於新疆貿易方面的內容有:(1)兩國邊界百里以內,準中俄兩國人民任便貿易,均不抽稅。關於稽查貿易,得各按本國邊界限制辦理。(2)俄商來天山南北兩路貿易,只能經章程附單開列之卡倫出入,並須有俄國貿易官所發之中俄文執照。(3)運到天山之俄貨,未經銷售者,準其運入嘉峪關,或由嘉峪關運入內地。但須依照章程納稅,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4)俄商運俄貨至嘉峪關銷售者,應納入口正稅(值百抽五)之三分之二。若由嘉峪關運入內地者,應加納子稅(值百抽二.五O)。(5)俄商在嘉峪關買土貨運回國者,應加納出口正稅。由內地買土貨經嘉峪關回國,如該貨在他口已納足出口正稅,有稅單可憑者,不再重徵。(6)俄商在嘉峪關販運別國洋貨回國,如該貨已交正稅、子稅,有稅單可憑者,不再重徵。倘只交正稅者,應在該關補交子稅。(7)俄商運貨回國,沿途不得銷售,如違者,其貨全部入官。(8)俄商不得包庇華商貨物,運往各口。(按:上列章程1、2、3各款,均直接與新俄貿易有密切關係。至其他各款,與新俄通商也有間接關係。蓋以俄貨出入嘉峪關,當取道於新疆。其所納貨稅,較華商為低,故沿途銷售,或包庇華商運貨,層見疊出,新俄貿易糾紛,多起於此。

按這兩個條約,俄人多得權利,除從前約章所載各項外,復攫得天山南北各城貿易之免稅特權,自是以後,全疆各城,均有俄商之蹤跡,俄人之經濟侵略,如水銀瀉地,無孔不入。

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清廷以《伊犁條約》第三次將屆滿期,正準備提出修改意見,而俄方先發制人,突向我提出六項要求,並聲明:“所記六項,有一不允,俄政府即不認中國政府有維持善鄰之誼,將取自由行動”云云。其要求六款如下:(1)光緒七年(1881年)之條約,及其他國際條文,皆除兩國邊界一百里外,俄國政府制定國境之稅率,不受限制。往我國境一百里內,兩國土產及工業品,均無稅貿易。(2)中國領土內之俄國臣民,關於行政裁判,歸俄國官府管轄;所有中俄人民訴訟案件,應歸中俄審判員會同辦理。(3)蒙古及天山南北諸地方,俄國臣民得自由居住,不受何等獨佔及禁止之妨害,且一切商品皆為無稅貿易。(4)俄國政府於已設領事館各地外,更於科布多、烏里雅蘇臺、哈密、奇台四處有設立領事之權。此權利之實行,雖應與中國協商;然是等地方,兩國人民,屢起訴訟,足見實行此權利,為不可綏。(5)中國官吏須認俄國領事對於管轄區內之權能,關於兩國人民訴訟,不得拒絕俄國領事館會審。(6)俄國於伊犁、塔城、庫倫、烏里雅蘇臺、喀什噶爾、烏魯木齊、科布多、哈密、奇台向有設立領事館之權。俄國商民在上列各地及張家口,有購置土地建造房屋之權。

清廷接得俄方會照,答覆六項要求,大體承認,惟以議定關稅為交換條件。嗣以俄國竭力壓迫,並出動軍隊以武力恫嚇,清廷積弱至極,無可如何,乃完全承認。按此項要求,為清廷與帝俄政府,關於新疆貿易之最後交涉,我國喪失權利,較伊犁約更多二點:1、科布多、烏里雅蘇臺、哈密、奇台等處,只預約俄國得設領事館於其地。至此六項要求成立後,俄國得即時增設領事館。2、前文所列有俄國領事館各地方,允許俄國商民有購置土地,建造房屋之權,從前各商約,規定由地方官指定地段給俄商蓋房,此則許俄商自行購地建房。至於俄商等有免稅特權,則繼續存在。

綜上可知,由於地理上的鄰近優勢、相同或相近的文化淵源,雙邊經濟的互補和社會形勢的發展,晚清政府在對待與沙俄貿易態度上由消極抵制轉變為逐漸開放,貿易主動權逐漸變為被動。沙俄則憑藉強權政治,從清政府手裡獲取在新疆的種種特權,將沙俄的貿易圈擴展到整個新疆甚至關內地區。

三、新疆與沙俄貿易對新疆社會所造成的影響

晚清時期,新疆與沙俄之間的貿易雖然在一定時期有一些小的波折,但總的說來,雙邊的貿易發展都非常迅速。儘管新疆和沙俄的貿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雙邊日常生活需要和經濟互補的基礎之上,對沙俄來說,雙邊貿易的繁榮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潤,促進了其東向的殖民擴張;對新疆來說,儘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新疆社會生活的需求,促進了當地經貿的發展,但是在貿易繁榮的表象之下,是國家主權的喪失和巨大經濟利益的損失,給新疆社會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1.新疆在對俄貿易中的半殖民地色彩日益明顯,社會政治和地方經濟中的半殖民地程度不斷加深

晚清時期,沙俄利用強權政治強迫清政府簽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是這一時期新疆對俄貿易關係的主要依據。條約的不平等性質,決定了雙邊貿易的不平等。俄商通過條約中規定的種種貿易特權,向新疆傾銷俄國商品,廉價掠奪當地的土產原料,給新疆近代經濟的發展深深地打上了半殖民地的烙印。這一時期俄國在新疆政治與經濟勢力的擴張齊頭並進,正如當時在新疆的英國人所指出的:“俄國的政策是經濟上為自己的利益對新疆進行剝削,而在政治上使它保持虛弱”,以便控制這個中國的邊疆省份。

2.商品貿易結構的不合理使新疆在與沙俄貿易中處於不利地位

晚清時期新疆對俄貿易,輸入商品以紡織品、砂糖、石油、金屬製品、電器器具、火柴、石油等工業製造品為大宗,而輸出以羊毛、皮革、畜類、棉花、生絲、糧食等農牧土產品即原料品為大宗。這樣新疆對俄貿易與俄國國內的資本主義生產有了直接的聯繫。俄國歐洲部分的工廠產品源源不斷輸入新疆,同時直接從新疆吸收各種土畜原料產品,新疆被納入沙俄殖民經濟體系之中,從而造成新疆經濟在某種程度上對沙俄經濟的依賴性。由於商品貿易結構的不合理,使得新疆對沙俄貿易由易貨平衡轉入出超。1893年以前,新疆對俄貿易的進出口總值大致平衡。此後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20多年問,新疆在對俄貿易中變為出超。20世紀初,每年出超額達100萬盧布以上,保持在年貿易總額的10左右,1914年出超額達314.6萬盧布,佔當年貿易總額2525.8萬盧布的12.46。俄國方面為平衡逆差,主要採取了促使紙幣盧布在新疆流通的方式,以空頭紙幣套換新疆土產出口。俄方統計資料表明,為了保持貿易平衡,俄國每年向新疆補貼輸入近百萬紙幣盧布。這樣使新疆在與沙俄的雙邊貿易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3.俄國商人掌控了新疆市場和新疆對俄進出口貿易的主動權,華商在雙邊貿易中的作用大大降低,從而相應地削弱了新疆與內地的貿易

1759年清政府統一新疆。此後,在長達60餘年的和平安定環境中,新疆社會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這一時期,新疆已退出了世界性的中西貿易,而國內和地方性的貿易卻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繁榮。此外,清政府每年以“協餉”形式給新疆以數百萬兩白銀的財政支持,使歷史上形成的新疆與內地的經濟關係更為牢固。從1853年雙邊貿易貨物結構看,新疆對俄出口商品中茶葉一項達50.21萬盧布,佔出口商品總額(53.05萬盧布)的94.7,即關內經新疆商埠對俄輸出商品完全壟斷了新疆對俄貿易出口;相應約佔新疆自俄輸入商品90以上的呢絨、棉織品、精製革、毛皮、鐵製品等也基本都運往內地銷售。所以,《伊塔通商章程》簽定後一個時期的新疆對俄貿易,實際上是內地華商經邊疆伊犁、塔城商埠對俄開展的進出口貿易。

到了19世紀70年代,俄國商人即利用新疆反清起義的戰亂局面,佔有了新疆市場。此後,雙方簽定《中俄續改陸路通商章程》,俄商又取得了取道新疆,經由嘉峪關轉運內地的權利。新疆建省後,他們又利用條約規定的通商特權,如俄商有免稅特權,華商須抽雜稅等,壟斷了新疆對俄貿易。俄國建立了遍佈全疆的貿易網,組成擁有數十萬以至數百萬盧布資金的商行,包攬了貨物進出口及土畜產品收購、轉運等各項經營業務。隨著華商在雙邊貿易中的作用大大下降,新疆與內地的貿易額也在大幅度下降。

綜上所述,晚清以來,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經過農奴制改革而逐漸走上資本主義擴張道路的沙俄通過強權政治強迫清政府與之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貿易通商條約,向清政府謀取了在新疆單方面通商貿易的許多特權,沙俄對新疆的貿易也因此獲得了迅速進展。至清朝末年,新疆市場幾乎為俄貨所獨佔。此期新疆與沙俄之問的雙邊貿易關係,由之前雙方的自由、平等和互惠逐漸發展到新疆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沙俄殖民經濟發展的原料來源地和商品銷售地。

晚清政府要想擺脫沙俄的殖民剝削,就必須大力修建公路和鐵路,發展交通,加強新疆同內地的物資交流;設立對外貿易機構,由國家統籌辦理、經營或指導新疆對外對內貿易;統一幣制,嚴格外幣充斥市場,獎勵對內貿易,發展工業,設立國家銀行。但是腐敗的晚清政府不能夠做到這些,只能任憑沙俄的經濟魔爪伸向全疆各地。這種狀況甚至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給新疆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

【注】文章原載於《貴州社會科學》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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