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日常生活與工作中,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我們每天都要與合同打交道,一旦簽訂合同就需要簽字或蓋章,你會正確的簽章嗎,可能大家都會笑笑,簽字蓋章誰不會呀。其實這裡面的學問很多,為了防範不正確的簽章方式,今天小編特地推薦了這篇文章,意在提醒大家:簽字蓋章並非這麼容易,也許您的許多認知思維和行為習慣都是錯的。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01、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簽字的,最好按照同時期慣常的書寫方式完成簽名,而不要刻意書寫正楷等字體。如擔心簽名字體不清晰,可先打印或書寫正楷姓名,再正常簽字。

02、自然人簽名時,應簽署身份證上的名稱(法定姓名),並應簽署全名。雖然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簽名時使用簡稱,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藝名、筆名、化名、小名或綽號以及畫押、畫圈等代簽名,但這些簽名方式可能增加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難度。

03、重要的合同儘量面籤,面籤時也要注意簽字與按印的對應關係,做到簽字人與按印人一 一對映。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04、簽字重要,誰來簽字更重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權在合同上簽字;持有效委託證明文件的委託代理人、直接相關的職務代理人也可簽字。根據《合同法》第49條之規定,“表見代理人”的簽字雖然缺乏正當性,但亦可能發生有權代理的後果。配偶可能被認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而有權簽字。監護人可作為法定代理人簽字。

05、代理人應簽署自己的姓名,最好註明被代理人是誰。授權簽訂合同與在合同上簽字是兩件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切不要僅以授權人的名字落款。

06、自然人的私章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或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託他人所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做到,因此我們建議偶發的個人合同行為,建議用指模不用私章。

07、自然人簽名如系偽造,則對姓名特指對象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責,如能證明合同對方知曉且未表示反對,則發生與本人簽名相同的法律後果。印章存在偽造或變造的行為時,如能證明系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則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08、簽字或蓋章,一般構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證明。代表當事人達成合意,確認某一事實,對合同當事雙方形成法律約束力。

09、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可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重新獲得保護。保證責任消滅後,保證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的簽字,一般不認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提醒注意的是,根據催款函的內容及簽字蓋章的具體情況,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證合同。

10、捺印與簽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與簽字、蓋章與簽字,在位置上應儘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蓋。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11、簽約時間應寫到具體日期,即註明年月日。多人簽字時,最好籤章時間相同。如果不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以最後簽章時間作為合同成立時間。

12、正式文件簽署宜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宜使用鉛筆,特別提醒一下,市面有一種消字筆,為防範此處風險,籤合同時可以自己帶筆,必要的時候讓對方也使用已方之筆。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13、在簽字蓋章之前,應註明“以下為合同簽署欄”或“以下無正文”,且不要預留過多空白,以事後添加,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1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簽字對外負債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對於一方的重大舉債,如舉債方不能證明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5、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應認定為個人擔保債務。但在另一方知曉擔保事實且未提出異議等情形下,或者確係“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擔保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例外的結論。

16、夫妻關係的認定,一般應以結婚證明文件為準。但在特殊情況下,仍然可能認定事實婚姻。

17、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其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並不要求再加蓋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在我國公章是公司行為的主要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並非公司行為的法定要件,合同僅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則有權主體的簽字或加蓋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無需同時具備簽字和蓋章。為防爭議,建議法人代表簽字和加蓋公司印章儘量都不要缺少。

18、法律文件蓋章時,要區別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類型。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19、使用電子簽章需事先約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請注意確定電子簽章的可靠性。

20、加蓋印章時,為了防範添加倒換合同內容的風險,請記得加蓋騎縫章。

21、公司加蓋印章,一般意味著做出意思表示或對事實的確認,也可能意味著放棄權利之類的意義。

22、未簽字蓋章,合同不成立。已進行合同履約的事實雖可補正合同簽字蓋章的瑕疵,但會增加當事人的舉證難度。

23、加蓋公司印章,即便違反印章管理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決議等程序,一般也不會影響合同應有的法律效力。

24、個人偽造公司印章,通常不會對公司發生效力,但在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應予例外。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制度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僅適用於善意的相對人。25

25、偽造印章,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不利後果。

26、公司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經分支機構負責人授權,對外代表分支機構實施民事行為,應認定為該分支機構的民事行為。

27、項目部對外借款,一般由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個案中,可能根據項目部印章類型、相對人是否知曉借用資質情況、公司是否參與或知曉借款等因素,得出不同的結論。

28、公司印章應按照法律規定,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未按規定刻制的印章,經企業確認或使用,亦可發生效力。

29、企業尚未正式成立,經發起人股東授意刻制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責任由成立後的企業承擔。

30、公司印章歸公司所有,由相關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授權保管使用。公司使用多枚印章,或者使用作廢的印章,均不能單純以此為由否定公章的效力。

31、公司印章使用違反章程或公司管理規定,並不影響公章對外的效力,但相對人知曉或惡意的除外。故印章管理人員的審慎確定及管理規定的嚴格執行非常重要。

32、加蓋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資料,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授權證明,故原則上不能提前加蓋印章於空白處。

33、他人私刻單位印章實施經濟犯罪行為的,單位有印章管理不當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4、借用人違反承諾或協議使用印章,基於該承諾或協議效力的相對性,出借單位可能須對外承擔責任。

35、在公司委託經營、承包經營等情形下,更應做好公司印章的管理。即便受託人或承包人違反內部約定,但基於其掌握印章的事實,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表見代理人。合同效力僅具相對性,即使受託人或承包人違反關於印章使用的內部約定,公司仍應對其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印章本身所具有的證明公司行為的效力。

36、簽字蓋章的風險管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風險管理無小事,細節決定成與敗。風險管理,從簽字蓋章做起。

風險防範|簽字蓋章三十六計,總有一計你會遇到

風險時時在,簽章須謹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