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作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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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審查

合同審查,是通過法律專業人員對送審合同條款的閱讀和分析,根據委託人陳述的交易目的及提供的背景資料,結合法律規定檢查核對出條款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妨礙委託人交易目的實現或可能對委託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各類問題,並向委託人提交工作成果的法律服務。

合同審查可令企業在簽訂合同以前明白自己在合同中的處境,以及合同簽訂後可能的不利後果。因此,合同審查需要找出各類可能存在的問題,以供委託人在決策或談判、修改合同時參考。偶爾也有一些企業要求律師對已經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以便對潛在的風險心中有數。

雖然審查合同是最為常見的需求和最為常見的工作,但應該審查什麼、是否修改、工作目標及工作結果如何,往往連企業也心中無數。因此,合同審查的質量水平、工作量存在較大差異,取決於律師對合同及交易的理解程度、發現問題的能力等因素。

為解決這一問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已經提交了《律師承辦合同審查業務指引》。對律師審查合同時的工作內容、程序、注意事項等提供了詳盡的指導意見,便於形成參考性的合同審查工作基本標準。

2.合同的修改

合同的修改,是在合同審查的基礎之上,對審查出的問題通過重新約定而加以解決或迴避,從而使合同條款有利於委託人交易目的的實現或對委託人更為有利。審查可以獨立進行,而修改則必須建立在審查的基礎之上。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審查與修改往往同時進行,但也有的企業僅僅要求對合同進行審查而無須提供解決方案,當委託人沒有明確要求時也可以只是審查而不作修改。

合同的修改會涉及合同相對方是否同意的問題,因此合同修改的範圍和程度會受一定的限制。並非所有審查出來的問題都能得到有效修改,能否修改、修改到什麼程度還要看委託人在交易中所處的地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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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起草

合同的起草,是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及提供的資料、情況,通過分析委託人的實際需求並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邏輯推理,藉助於基礎文本或完全依據自己的判斷,設計、製作出有利於委託人實現交易目的,並儘可能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合同文稿。

合同起草一般獨立進行。但在合同的修改過程中,當某些合同的質量狀況與要求相差太遠,必須進行變動結構的大幅度修改時,其實已經等於在原合同素材的基礎上重新起草。

合同起草是更高層面的合同工作,能夠看懂合同並不等於能夠起草出高質量的合同,這也是非訴訟律師與典型的訴訟律師、與法官的區別所在。審查合同主要在於發現問題,修改合同則要在滿足交易目的需要的同時解決已經發現的問題並對可能發生的問題事先設防。而起草合同不僅要同時達到合同審查、修改中應當達到的工作目標,還要考慮整體結構如何安排、條款間秩序如何確定、表述的質量,甚至排版等,其工作量要遠遠大於合同審查、修改,技能的要求也更高。

4.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法律意見書是律師的基本工作之一,但針對合同審查情況單獨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情況很少。往往是那些合同審批流程嚴格的企業,或是非常重視律師意見的委託人才會有這樣的要求。

針對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特別慎重。既要從客戶利益的角度提出問題、提供意見或解決方案,也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充分保護自己,防止操作不慎而給自己帶來執業風險。需要牢記的是,律師行業只是提供諮詢意見而不是代當事人決策,律師不應越俎代庖。任何超越諮詢範圍及法律規定範圍的回覆都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並因此導致律師的執業風險。

此外,出具法律意見書往往會涉及眾多的法律、法規、地方條例、規章,必須透徹地加以檢索、分析,才能得出準確的、沒有風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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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談判

除非是有專項的委託,否則律師一般並不直接參與談判,至多是參與合同“法律條款”的談判。即使在企業界,往往也普遍認為談判基本上屬於商務活動,律師的工作只是為其控制合同中所出現的風險,以及對法律問題把關。

如果律師應當事人要求參與談判,則標的品種、數量、價格等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商務條款不是律師關注的重點,但律師應當充分注意到合同中約定不明的情況並在談判中一一加以明確,特別是要防止條款上存在漏洞或約定不明而使當事人的權益處於不明確狀態。這種不明確狀態往往會導致相互扯皮並造成進退兩難的局面,給當事人帶來無法確定的損失。談判過程也是妥協的過程,除非一方佔有絕對的強勢地位,否則最後的合同文本都是雙方妥協的結果。因此,在談判過程中要圍繞當事人的授權、當事人的目標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成工作。

隨著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交易複雜程度的不斷提高、法律環境的日益複雜,企業對合同工作的質量、程序、深度等都已經提出了越來越高的需求。這既是對傳統律師合同業務技能的挑戰,也是律師行業創新和發展的機遇,需要律師界以嶄新的理念和專業的水準來迎接這一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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