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這次疫情下的"被辭職"現象?

首次,我想問一下各位有沒有"被辭職"過的經歷?所謂的"被辭職"是說公司要裁人了,但為了減少勞動賠償,以各種理由讓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企業給出的理由很多,例如把你調離到一個跟你原職位不相關甚至你不能接受的崗位,人事針對排擠,剋扣工資等等。

如何看待這次疫情下的

在職場上,也許各位會遇到過勾心鬥角,派系對立,部門各自為營,工資不到位被壓榨這些情況,但各位有遇到過"被辭職"嗎?

其實"被辭職"這種現象是由來已久的。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只是很多普通員工都是"不想把事情搞大,不想生事,怕麻煩,更怕耗不起",所以就"不計較,算了",而企業就仗著"店大,耗得起"不怕。

在這次疫情中,這種"被辭職"的現象可能會出現很多。原因自然是受疫情影響,市場消費降低,工廠訂單收入減少,企業自然也要裁員減支。其實原因大家都知道,無非就是"企業要活下去",可是,"員工也要活下去"呀。

這幾天,網上有一則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瀋陽小夥出差歸來居家隔離,公司卻以三天不到崗視為自動離職的理由,"被辭職"了。

如何看待這次疫情下的

案例員工“被辭職”的書面通知

該員工在收到社區要求隔離時已經跟公司說明情況並按照公司要求出示相關的證明。然而,該公司認為從外省回來的人員需要跟社區報備但是不需要隔離,所以要求員工返崗復工,社區要求外省回來的人員隔離只是怕承擔責任,到時上層領導"槍打出頭鳥",對社區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筆者認為,在防疫期間,隔離與否不是公司認為怎麼樣就應該怎麼樣的,而是應該配合安排,該隔離的還是要隔離的,在這個防疫節骨眼上還是要小心謹慎為好。並且這個因疏忽而導致發生傳染的責任還真不是誰都可以付得起的。假設該員工按照公司要求三天之內返崗復工,如果發生人傳人,那麼這個責任該公司又是否付得起呢?

我們都知道這次疫情發生的規模之大和速度之快,到現在很多人還是處在後怕的狀態當中,插句題外話,這次的疫情也是筆者從出生以來第一次對災難有如此深刻的體會,全民待在家中,口罩瘋搶有錢也買不到,國家很多省市都進入了一級狀態和戰時狀態,這在我們從小出生在和平環境的年輕一代是無法想象的,那時候對這個病症我們一無所知但確診的數目每天似乎都在翻增,真正是"人心惶惶"。我們害怕中國再來一次像春節那樣的經歷,這樣的經歷一次就夠了,不需要也不能夠再有第二次了,我們"耗不起"!雖然國內的疫情是控制住了,但誰也不能保證會一直控制得住,特別是國外現在疫情正在肆虐的情況下,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還是小心謹慎為好。

迴歸正題,該公司在得知員工情況下卻還是要求員工三天之內返崗復工否則視自動離職的作法實在是欠妥。

這只是在網絡上曝光的其中一例"被辭職"的案例,那麼沒有曝光的呢?筆者認為受這次疫情影響,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被辭職"的案例現象還會有更多。

一方面,可以理解企業受疫情的影響而進行各種減少支出,例如暫時取消招聘計劃,但另外一方面公司如此"炒人魷魚"的作法實在是讓人無法接受,儘管企業受這次疫情的影響是大,但政府現在也是為中小企業給予了各種經濟補貼,招聘補貼,社保繳納補貼,稅收補貼等等一系列的措施,助力企業一起度過難關。

企業要"活下去"但不能因為要"活下去"而把員工當成是"待宰的羔羊",員工不是你隨便拿一個名頭想開就開的,大家都相互尊重一下吧。筆者認為員工跟公司是存在一種"合作"的關係的,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受國家法律保護"合作"關係雙方的權益。我們付出我們的勞動,時間和精力,公司給予我們相應的報酬。進入公司的試用期就是雙方考慮彼此是否合適的過渡期,過了過渡期雙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就是達成了真正"合作"。

但是,說是這麼說,在中國畢竟是"僧多粥少",,雖有法律仲裁,只是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勞動者權利的人同企業"欺負人"的現象相比,其所佔的比例還是比較少的。主要是很多勞動者有"耗不起""怕麻煩,不想生事"還有"討生活"的心理。

筆者聽過一件真人真事,某工廠生產環境惡劣,某員工因此得病了,該公司只賠償了2萬塊錢,還請律師要求他作書面說明該員工以後的事與公司無關。該員工只是一個普通的人,是家裡的唯一支柱,跟公司實在是"耗不起",人也比較老實樸素,聽完之後,筆者是無限的悲涼。

生活有太多的無奈,只是在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不要"怕生事",你越怕,他們就越囂張得意。如果人人都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包括普通的廠工,那麼企業"被辭職"的作法或者"店大欺負員工"的作法還會囂張起來嗎?恐怕應該會有所收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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