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包麗的自殺,教唆自殺的人能否入刑?

在2019年服藥自殺的包麗,在重症監護室躺了半年多之後,她最終還是告別了世界。

包麗在自殺前與同校的牟某有一段愛情,外人看來,這是一段畸形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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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麗的畸形愛情

包麗與牟某就讀於同所學校,他們在2018年2月就開始談戀愛,根據他們的聊天記錄顯示,牟某嫌棄包麗是“非處女”,在交往過程中對其百般折磨。

可能是因為包麗太愛牟某,後面演變成,牟某變成了“主人”,包麗卻經常飾演“一條狗”。再後來,牟某要求包麗為他懷上一個孩子,然後打掉,讓他留下病歷單。

在這個過程中,包麗還曾經說割腕給牟某看,她的朋友聽到這些情況後,都覺得不可思議,勸她分手,然而最後,包麗竟然自殺了。

很多人認為,包麗的自殺離不開牟某的影響,甚至有可能存在教唆自殺的行為。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能否處罰教唆自殺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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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殺能否入刑?

教唆自殺有兩類,一類是教唆那些對死亡沒有認識的人,例如小孩、精神病人、邪教成員等,這種情況構成故意殺人的罪的間接正犯沒有爭議。我們探討的是另一類,教唆那些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是否可以處罰?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教唆自殺的行為,仍然有可能會處以刑罰。

筆者提供一個案例,案號是:(2019)贛0733刑初61號,被告人(男)與被害人(女)是夫妻關係,雙方發生爭吵,女方要跳樓,男方讓她跳下去。

後面,男方去買了一瓶農藥遞給女方,告訴她:“這個好,喝下去。”然後自己走開了。女方越想越氣,喝下農藥,後面入院。法院判決男方提供毒藥教唆他人服用,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1年3個月有期徒刑

提醒一下,根據目前的司法判例,教唆自殺仍然可能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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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教唆行為的法律依據

以上是其中一個教唆他人自殺被判刑的案例,但是,這樣的處罰,可能會缺乏刑法的理論依據。

為什麼要處罰教唆犯?因為教唆犯誘使、促成了正犯侵害法益,間接造成了法益的侵害

。例如張三教唆李四去偷東西,李四真的去偷了幾萬元,當然需要處罰教唆的張三。

問題是,對於自殺來說,正犯也是被害人(自已殺自己),故意殺人是指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他人的生命,並不包括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自殺的人,他自己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根據共犯的從屬性學說,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共犯才成立,自殺的人自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那為何要處罰教唆的人呢?

寫在最後

回到包麗案件,按照我國目前的司法判例,如果包麗的男朋友有明顯的教唆行為,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很多國家的刑法都規定了教唆自殺的犯罪,為教唆自殺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的《刑法》目前沒有類似的犯罪,處罰教唆自殺的行為可能會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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